
縣丞、縣尉的合稱。《商君書·境内》:“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緻士大夫勞爵,罷其縣四尉,訾由丞尉。” 高亨 注:“縣令、長,皆 秦 官。皆有丞尉。此丞尉指縣丞縣尉,比四尉爵位高。”《漢書·賈誼傳》:“彼自丞尉以上,徧置私人。” 唐 韓愈 《送區冊序》:“ 陽山 ,天下之窮處也……縣郭無居民,官無丞尉。”
"丞尉"是古代中國官職名稱的合稱,由"丞"和"尉"兩類官職組合而成,主要用于秦漢時期的地方行政體系。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曆史職能及文獻依據角度分項說明:
丞
指輔佐主官的副職官吏,如郡丞、縣丞,職責涵蓋文書處理、司法協助及日常行政事務。《說文解字》釋:"丞,翊也",意為輔助。
尉
指掌管軍事、治安的武職官員,如郡尉、縣尉,負責地方戍衛、緝盜及兵役管理。《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尉,武官悉稱焉。"
合稱"丞尉"
泛指郡、縣級行政機構中主管文、武事務的副職官員,是地方治理的核心僚屬。
郡級丞尉
文獻依據:《史記·陳涉世家》載"攻陳……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谯門中",守丞即代理郡丞。
縣級丞尉
文獻依據:《後漢書·百官志》:"(縣)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
"丞尉"作為固定搭配始見于秦簡牍,如裡耶秦簡J1(16)5號簡載"遷陵丞尉下發文書",證實二者協同辦公的制度化。
唐代後"尉"職漸轉為勳官名號(如"騎都尉"),"丞"仍存于地方官制,但"丞尉"連稱不再常見。
《漢語大詞典》第2卷·第1203頁收錄"丞尉"詞條:
丞尉:郡丞和郡尉的合稱。亦泛指朝廷及地方官員的副職。
引證:唐·杜甫《送高三十五書記》詩:"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 清·顧炎武《郡縣論》:"改知縣為五品官,正其名曰縣令……丞尉以下聽之所自辟。"
“丞尉”是古代官職的合稱,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丞尉指縣丞和縣尉的合稱,屬于縣級行政機構中的輔佐官職。其中:
曆史背景與文獻例證
職能與地位
補充說明
“丞”字本義為輔助(如“丞相”),而“尉”多與軍事相關(如“太尉”),兩者結合體現了古代地方治理中軍政分權的特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職能演變,可參考《漢書》《商君書》等文獻,或查閱權威曆史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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