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遣送邊地服役的刑罰。 漢 衛宏 《漢舊儀》卷下:“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
“戍罰作”是中國古代,尤其是秦漢時期的一種複合刑罰名稱,由“戍”和“罰作”兩部分組成,指強制犯人戍守邊疆并服勞役的刑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 “戍”的含義 “戍”指戍邊,即到邊疆地區服兵役、擔任守衛任務。在古代,特别是秦、漢時期,戍邊是重要的軍事防禦手段,也常作為對罪犯的一種懲罰方式。被判處“戍”的犯人需要遠離家鄉,在艱苦的邊疆地區承擔守備、瞭望、防禦等軍事職責,期限通常較長,環境惡劣,具有顯著的懲罰性和威懾力。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戍”的釋義,以及秦漢簡牍(如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中關于刑徒戍邊的記載。
二、 “罰作”的含義 “罰作”指強制服勞役。它是針對輕微犯罪(如小過、小罪)的一種較輕的肉刑替代刑或獨立刑罰。“作”即勞作、役作。被判“罰作”的犯人需要在官府指定的場所(如官署、工場、工程現場)從事一定期限的體力勞動,如築城、修路、冶鐵、制陶、舂米等。其刑期通常較短,從幾天到幾個月不等。來源:《說文解字》對“作”的解釋(“作,起也”,引申為勞作),以及《漢書·刑法志》等文獻中關于“罰作”作為輕刑的記載。
三、 “戍罰作”作為複合刑罰 “戍罰作”是将上述兩種刑罰結合起來的複合刑。它主要適用于:
“戍罰作”是秦漢時期(尤其漢代)一種針對男性輕罪犯人的複合刑罰。其核心含義是将犯人強制遣送至邊疆地區戍守,并同時服一定期限的勞役。它體現了古代中國刑罰體系中勞役刑與戍邊制度相結合的特點,是研究古代法律制度、軍事制度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概念。該術語屬于古代法律和曆史的專有名詞,現代漢語日常已不使用。如需更深入理解,建議查閱《睡虎地秦墓竹簡》、《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中的《二年律令》以及《漢書·刑法志》等原始文獻及研究著作。
戍罰作是漢代的一種刑罰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将犯人遣送至邊疆地區服勞役的刑罰,屬于漢代刑律中的強制勞役手段。該刑罰主要用于男性,女性同類刑罰則稱為“復作”。
性别區分與刑期
文獻依據
東漢衛宏《漢舊儀》卷下明确記載:“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這是該詞的主要曆史出處。
補充說明
此刑罰體現了漢代對邊疆防禦的重視,通過強制勞役加強邊地建設,同時達到懲戒目的。需注意,相關解釋多源自古代文獻,現代研究需結合更多考古或史學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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