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丞、县尉的合称。《商君书·境内》:“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 高亨 注:“县令、长,皆 秦 官。皆有丞尉。此丞尉指县丞县尉,比四尉爵位高。”《汉书·贾谊传》:“彼自丞尉以上,徧置私人。” 唐 韩愈 《送区册序》:“ 阳山 ,天下之穷处也……县郭无居民,官无丞尉。”
"丞尉"是古代中国官职名称的合称,由"丞"和"尉"两类官职组合而成,主要用于秦汉时期的地方行政体系。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历史职能及文献依据角度分项说明:
丞
指辅佐主官的副职官吏,如郡丞、县丞,职责涵盖文书处理、司法协助及日常行政事务。《说文解字》释:"丞,翊也",意为辅助。
尉
指掌管军事、治安的武职官员,如郡尉、县尉,负责地方戍卫、缉盗及兵役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尉,武官悉称焉。"
合称"丞尉"
泛指郡、县级行政机构中主管文、武事务的副职官员,是地方治理的核心僚属。
郡级丞尉
文献依据:《史记·陈涉世家》载"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守丞即代理郡丞。
县级丞尉
文献依据:《后汉书·百官志》:"(县)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
"丞尉"作为固定搭配始见于秦简牍,如里耶秦简J1(16)5号简载"迁陵丞尉下发文书",证实二者协同办公的制度化。
唐代后"尉"职渐转为勋官名号(如"骑都尉"),"丞"仍存于地方官制,但"丞尉"连称不再常见。
《汉语大词典》第2卷·第1203页收录"丞尉"词条:
丞尉:郡丞和郡尉的合称。亦泛指朝廷及地方官员的副职。
引证:唐·杜甫《送高三十五书记》诗:"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 清·顾炎武《郡县论》:"改知县为五品官,正其名曰县令……丞尉以下听之所自辟。"
“丞尉”是古代官职的合称,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丞尉指县丞和县尉的合称,属于县级行政机构中的辅佐官职。其中:
历史背景与文献例证
职能与地位
补充说明
“丞”字本义为辅助(如“丞相”),而“尉”多与军事相关(如“太尉”),两者结合体现了古代地方治理中军政分权的特点。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职能演变,可参考《汉书》《商君书》等文献,或查阅权威历史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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