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廢棄。《漢書·律曆志上》:“乃詔 遷 用 鄧平 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
(2).免職。 宋 王安石 《謝提刑啟》:“叨備一官,甫更三歲,不時罷廢,實賴全安。”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四:“ 睿皇帝 斥其誕妄, 吳 遂罷廢。”
罷廢(bà fèi)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語義演變兩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罷"字本義為停止、解除,《說文解字》釋作"遣有罪也",後引申出終結、廢除等義項。"廢"字原指房屋傾倒,《說文》載"廢,屋頓也",後衍生出廢棄、廢止之意。二字連用形成互文關系,共同強化"廢止"概念,特指對制度、官職、法規等正式事物的強制性終止。
二、詞源考據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罷廢"最早見于漢代文獻,《史記·平準書》載"罷廢白金",指廢除貨币制度。魏晉時期擴展至官職體系,《三國志》中"罷廢刺史,更置州牧"即屬此例。唐宋以降,該詞逐漸從制度領域延伸至學術範疇,如朱熹《四書章句集注》有"罷廢異端"之說。
三、現代用法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界定其現代義項包含:
四、近義辨析 相較于"廢除"強調徹底消滅,"廢止"側重終止效力,"罷廢"更突出官方權威性。如《古代漢語詞典》例釋:"罷科舉"強調政府行為,"廢科舉"側重制度終結。
“罷廢”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廢棄
指事物或制度被停止使用或廢除。例如《漢書·律曆志上》記載:“乃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指漢代廢除不精确的曆法。
免職
指官員被解除職務。如宋代王安石在《謝提刑啟》中提到:“叨備一官,甫更三歲,不時罷廢,實賴全安”,清代陳康祺的《郎潛紀聞》中也有類似用法。
需注意,“罷廢”屬于文言詞彙,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在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仍可見到。其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例如“罷廢官職”側重免職,而“罷廢舊制”則強調廢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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