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废弃。《汉书·律历志上》:“乃詔 迁 用 邓平 所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
(2).免职。 宋 王安石 《谢提刑启》:“叨备一官,甫更三岁,不时罢废,实赖全安。”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 睿皇帝 斥其诞妄, 吴 遂罢废。”
罢废(bà fèi)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语义演变两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罢"字本义为停止、解除,《说文解字》释作"遣有罪也",后引申出终结、废除等义项。"废"字原指房屋倾倒,《说文》载"废,屋顿也",后衍生出废弃、废止之意。二字连用形成互文关系,共同强化"废止"概念,特指对制度、官职、法规等正式事物的强制性终止。
二、词源考据 据《汉语大词典》记载,"罢废"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史记·平准书》载"罢废白金",指废除货币制度。魏晋时期扩展至官职体系,《三国志》中"罢废刺史,更置州牧"即属此例。唐宋以降,该词逐渐从制度领域延伸至学术范畴,如朱熹《四书章句集注》有"罢废异端"之说。
三、现代用法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界定其现代义项包含:
四、近义辨析 相较于"废除"强调彻底消灭,"废止"侧重终止效力,"罢废"更突出官方权威性。如《古代汉语词典》例释:"罢科举"强调政府行为,"废科举"侧重制度终结。
“罢废”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废弃
指事物或制度被停止使用或废除。例如《汉书·律历志上》记载:“乃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指汉代废除不精确的历法。
免职
指官员被解除职务。如宋代王安石在《谢提刑启》中提到:“叨备一官,甫更三岁,不时罢废,实赖全安”,清代陈康祺的《郎潜纪闻》中也有类似用法。
需注意,“罢废”属于文言词汇,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但在历史文献或学术讨论中仍可见到。其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判断,例如“罢废官职”侧重免职,而“罢废旧制”则强调废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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