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罰邪6*惡,勸勉向善。語本《左傳·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懲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修之?” 唐 劉知幾 《史通·忤時》:“《春秋》之義也,以懲惡勸善為先。” 宋 龔鼎臣 《東原錄》:“《詩》者或逸樂而興,或悲哀而作,内經夫婦,外正君臣,雖孤憤必申,雖輿言必達,懲惡勸善之理於是乎明;感新懷舊之情於是乎見。” 孫犁 《秀露集·文學和生活的路》:“所謂文學上的人道主義,當然不是庸俗的普渡衆生,也不是懲惡勸善。”亦省作“ 懲勸 ”。《後漢書·仲長統傳》:“信賞罰以驗懲勸,糾遊戲以杜姦邪。”《舊唐書·于志甯傳》:“大小鹹書,善惡俱載,著懲勸於簡牘,垂褒貶於人倫。” 魯迅 《集外集拾遺補編·儗播布美術意見書》:“物質文明,日益曼衍,人情因亦日趣於膚淺,今以此優美而崇大之,則高潔之情獨存,邪穢之念不作,不待懲勸而國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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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惡勸善”是漢語中具有道德教化意義的成語,指通過懲戒惡行、褒揚善舉來引導社會風氣。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該成語的核心含義為“懲治邪惡以勸勉向善”,強調以法律或道德手段規範行為,實現揚善抑惡的社會功能。
從構詞角度分析,“懲惡”與“勸善”構成并列結構,前者體現對負面行為的制裁,後者側重對正向價值的激勵。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左傳·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懲惡而勸善。” 說明其在先秦時期已作為重要的倫理準則存在。
在語義演變中,該成語逐漸從曆史評價标準擴展為社會治理理念。現代漢語語境下,既可用于司法領域指代法律的懲戒教育功能,也可用于描述文藝作品通過正反人物塑造傳遞價值觀的創作原則。例如《中國倫理思想史》中強調,該成語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德刑相輔”的治理智慧。
參考來源:
“懲惡勸善”是一個成語,讀音為chéng è quàn shàn,其核心含義是懲罰惡人、勸勉向善,旨在通過懲戒與激勵引導社會道德。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出處
源自《左傳·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懲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修之?”(注:部分文獻誤作“成公四十年”,但高權威性來源如、4、10均明确為“十四年”)。
如需進一步了解《左傳》相關背景,可參考、4的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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