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hering appointed a time]約期聚集
發征期會。——《史記·貨殖列傳》
(1).約期聚集。《史記·項羽本紀》:“ 漢王 乃追 項王 至 陽夏 南,止軍,與 淮陰侯 韓信 、 建成侯 彭越 期會而擊 楚 軍。”《後漢書·趙岐傳》:“ 紹 等各引兵去,皆與 岐 期會 洛陽 ,奉迎車駕。”《敦煌曲子詞·山花子》:“落花流水東西路,難期會。”
(2).指期限。 宋 沉俶 《諧史》:“國家用兵,斂及下戶,期會促迫,刑法慘酷。” 清 侯方域 《重修演武廳事記》:“於是庀器用,均作役,立期會,閲旬而成。” 章炳麟 《代議然否論》:“難者曰:停年格者,徒以歲月期會困人,不能得方略士,是材者不得起,而下資獲遂也。”
(3).機緣;機會。 南朝 梁 沉約 《答陶華陽書》:“衆生緣果,所遭各有期會。”
(4).一定的時間。 宋 葉適 《孫永叔墓志銘》:“君剛特博達,精力過絶夷等,寒抄暑講,寝食失期會。”
(5).謂在規定的期限内實施政令。多指有關朝廷或官府的財物出入。《漢書·王吉傳》:“公卿幸得遭遇其時,言聽諫從,然未有建萬世之長策,舉明主於三代之隆者也。其務在於期會簿書,斷獄聽訟而已,此非太平之基也。”《後漢書·袁紹傳》:“尚書記期會,公卿充員品而已。”《新唐書·狄仁傑傳》:“人君惟生殺柄不以假人,至簿書期會,宜責有司。” 宋 陸遊 《林亭書事》詩:“期會文書日日忙,偷閑聊得卧方牀。”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學校》:“簿書、期會、錢穀、戎(訟)獄,一切委之俗吏。”
期會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時間約定性質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按預定時間或周期舉行的集會、會面活動。根據《漢語大詞典》,“期”表示約定的時限,“會”指聚集、相見,二字組合後強調時間約束下的集體性活動。
從曆史語用角度看,“期會”在古典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員按例舉行的政務會議。例如《周禮》記載:“凡邦之期會,掌其政令”,此處特指國家層面的定期議事制度。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降低,但仍保留在特定領域,如學術研讨會周期性地稱為“學術期會”,或企業用于規劃周期性戰略會議的場景。
在語義延伸層面,《辭源》指出該詞可引申為“具有時效性的事務約定”,如《史記》中“期會文書”即指需按時處理的公文。這種用法突顯了時間節點與責任履行的雙重内涵。
“期會”是一個多義的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在約定的時間或地點集會,常見于古代軍事或政治活動。例如:
指規定的時間限制,多用于政務或法律場景。如宋代沈俶《諧史》提及“期會促迫,刑法慘酷”,強調政令執行的緊迫性。
帶有偶然性,如南朝沈約《答陶華陽書》中“衆生緣果,所遭各有期會”,指人生際遇的因緣。
表示固定或特定的時段。例如《敦煌曲子詞·山花子》中“落花流水東西路,難期會”,暗喻時間難以把握。
特指在規定期限内執行朝廷或官府的財務、軍事等命令。如《史記·貨殖列傳》“發征期會”,指官府按期限征收賦稅。
“期會”核心含義圍繞時間約定和事務執行展開,具體需結合語境判斷。若需進一步了解古籍用例,可參考《史記》《後漢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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