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惩罚邪6*恶,劝勉向善。语本《左传·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 唐 刘知几 《史通·忤时》:“《春秋》之义也,以惩恶劝善为先。” 宋 龚鼎臣 《东原录》:“《诗》者或逸乐而兴,或悲哀而作,内经夫妇,外正君臣,虽孤愤必申,虽舆言必达,惩恶劝善之理於是乎明;感新怀旧之情於是乎见。” 孙犁 《秀露集·文学和生活的路》:“所谓文学上的人道主义,当然不是庸俗的普渡众生,也不是惩恶劝善。”亦省作“ 惩劝 ”。《后汉书·仲长统传》:“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姦邪。”《旧唐书·于志宁传》:“大小咸书,善恶俱载,著惩劝於简牘,垂褒贬於人伦。” 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儗播布美术意见书》:“物质文明,日益曼衍,人情因亦日趣於肤浅,今以此优美而崇大之,则高洁之情独存,邪秽之念不作,不待惩劝而国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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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劝善”是汉语中具有道德教化意义的成语,指通过惩戒恶行、褒扬善举来引导社会风气。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该成语的核心含义为“惩治邪恶以劝勉向善”,强调以法律或道德手段规范行为,实现扬善抑恶的社会功能。
从构词角度分析,“惩恶”与“劝善”构成并列结构,前者体现对负面行为的制裁,后者侧重对正向价值的激励。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左传·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惩恶而劝善。” 说明其在先秦时期已作为重要的伦理准则存在。
在语义演变中,该成语逐渐从历史评价标准扩展为社会治理理念。现代汉语语境下,既可用于司法领域指代法律的惩戒教育功能,也可用于描述文艺作品通过正反人物塑造传递价值观的创作原则。例如《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强调,该成语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德刑相辅”的治理智慧。
参考来源:
“惩恶劝善”是一个成语,读音为chéng è quàn shàn,其核心含义是惩罚恶人、劝勉向善,旨在通过惩戒与激励引导社会道德。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出处
源自《左传·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注:部分文献误作“成公四十年”,但高权威性来源如、4、10均明确为“十四年”)。
如需进一步了解《左传》相关背景,可参考、4的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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