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則之一。提出或證明一個命題,都必須有能夠表明它何以真實的理由。證明要求論據必須真實,并且從論據可以推出論題,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具體運用。
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之一,其核心内涵指任何真實判斷都必須具備充分的根據支撐。該定律在漢語語境中的規範表述可追溯至《哲學大辭典》的定義:"任何一個真實的命題,都必須具有充足的理由,理由與推斷之間存在着必然的邏輯聯繫"(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修訂版)。
從邏輯學視角分析,這一定律包含雙重構成要件:首先要求論斷依據的真實性,即作為前提的理由本身必須為真;其次強調推導關系的必然性,理由與結論之間需存在合乎邏輯的必然聯繫。這與亞裡士多德提出的矛盾律、同一律共同構成傳統邏輯三大基本規律。
在認識論層面,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于《單子論》中系統闡釋了這一定律,主張"沒有任何事情是沒有理由而發生的"。這種哲學主張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編著的《西方哲學史》中被解讀為"理性主義認識論的重要方法論原則"(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現代邏輯學發展過程中,充足理由律的應用範疇已擴展至法律論證、科學推理等領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明确要求裁判文書應"闡明事實認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的理由",這實質上是充足理由律在司法實踐中的具象化體現(中國法院網,2018年發布)。
充足理由律是邏輯學四大基本定律之一(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并列),由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在17世紀明确提出。其核心可概括為:
定義
任何事物或判斷的成立,必須存在一個或多個充分的理由,且這些理由與結論之間具有必然的邏輯關聯。用公式可表示為:
$$
P rightarrow exists Q (Q land Q Rightarrow P)
$$
其中,( P ) 為命題,( Q ) 為支持 ( P ) 的充分理由。
核心内涵
應用領域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該定律是理性思維的基礎工具,但需注意:現實中某些領域(如藝術創作、道德選擇)可能不完全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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