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之一。提出或证明一个命题,都必须有能够表明它何以真实的理由。证明要求论据必须真实,并且从论据可以推出论题,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具体运用。
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其核心内涵指任何真实判断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根据支撑。该定律在汉语语境中的规范表述可追溯至《哲学大辞典》的定义:"任何一个真实的命题,都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理由与推断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从逻辑学视角分析,这一定律包含双重构成要件:首先要求论断依据的真实性,即作为前提的理由本身必须为真;其次强调推导关系的必然性,理由与结论之间需存在合乎逻辑的必然联系。这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矛盾律、同一律共同构成传统逻辑三大基本规律。
在认识论层面,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于《单子论》中系统阐释了这一定律,主张"没有任何事情是没有理由而发生的"。这种哲学主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著的《西方哲学史》中被解读为"理性主义认识论的重要方法论原则"(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现代逻辑学发展过程中,充足理由律的应用范畴已扩展至法律论证、科学推理等领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阐明事实认定的理由和法律适用的理由",这实质上是充足理由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化体现(中国法院网,2018年发布)。
充足理由律是逻辑学四大基本定律之一(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并列),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17世纪明确提出。其核心可概括为:
定义
任何事物或判断的成立,必须存在一个或多个充分的理由,且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用公式可表示为:
$$
P rightarrow exists Q (Q land Q Rightarrow P)
$$
其中,( P ) 为命题,( Q ) 为支持 ( P ) 的充分理由。
核心内涵
应用领域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该定律是理性思维的基础工具,但需注意:现实中某些领域(如艺术创作、道德选择)可能不完全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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