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弛刑徒。《漢書·宣帝紀》:“ 西羌 反,發 三輔 、中都官徒弛刑,及應募佽飛射士……詣 金城 。” 顔師古 注:“ 李奇 曰:‘弛,廢也。謂若今徒解鉗釱赭衣,置任輸作也。’……弛刑, 李 説是也。若今徒囚但不枷鎖而責保散役之耳。” 晉 袁宏 《後漢紀·章帝紀上》:“上以 幹 為假司馬,将弛刑及從千人詣 超 。”
弛刑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對已判刑罰進行減輕或免除的制度。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定義,“弛”意為“放松、解除”,“刑”指“刑罰”,合指對罪犯原有刑罰的寬宥或減免1。該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中“慎刑恤罰”的思想,常見于赦令、恩诏等特殊情形。
曆史源流
“弛刑”最早見于《漢書·宣帝紀》,漢宣帝曾下诏“其赦天下,與士大夫厲精更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弛刑徒”1,指對刑徒解除監禁或減輕勞役。漢代“弛刑徒”常被征發戍邊或參與工程建設,兼具懲戒與利用的雙重性質。
制度特征
據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研究,弛刑不同于一般赦免,需滿足特定條件(如服刑表現、國家慶典),且多針對輕刑犯1。例如《唐律疏議》規定,流刑犯遇赦可“弛刑歸鄉”,但殺人等重罪不在其列。
文化影響
該制度反映了儒家“仁政”思想與法家嚴刑峻法的調和,如《禮記·月令》主張“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系”,成為後世弛刑實踐的理論依據之一1。
弛刑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含義如下:
基本解釋
“弛”意為解除或減輕,“刑”指刑罰。弛刑指對服刑者解除刑具、赦免部分刑罰,但要求其參與勞役或軍事行動作為替代。例如漢代文獻中提到的“弛刑徒”,即被赦免枷鎖的罪犯,但仍需承擔戍邊、屯田等任務(《漢書·宣帝紀》)。
曆史背景
漢代常将弛刑徒用于邊疆防禦或軍事行動。例如:
法律特征
近義詞
減刑、弛刑徒。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現代法律體系中無直接對應概念。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漢書》《後漢書》等漢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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