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衆棄之。”棄,同“ 棄 ”。本指受刑罰的人皆在街頭示衆,民衆共同鄙棄之,後以“棄市”專指死刑。《漢書·景帝紀》:“﹝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顔師古 注:“磔,謂張其屍也。棄市,殺之於市也。” 宋 秦觀 《盜賊中》:“今盜賊之法,可謂密矣。強盜得財滿匹及傷人者輙棄市。” 章炳麟 《鳷鵲案戶鳴》詩:“按條當棄市,銜寃欲愬誰?”
(2).代指應受棄市之刑者。 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歸題江上石》詩:“棄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
棄之于市。謂處死刑。語出《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衆棄之。”《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長 當棄市,臣請論如法。”《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作“棄市”。
"棄市"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專用術語,指将犯人在鬧市執行死刑後曝屍示衆的刑罰制度。該詞最早見于《禮記·王制》:"刑人于市,與衆棄之",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層:
一、詞源構成 "棄"取舍棄、唾棄之意,"市"指人群聚集的交易場所,組合後突顯通過公開行刑實現社會性懲戒的立法意圖。該刑罰形式自商周時期萌芽,至秦漢形成定制,《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引用自《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
二、刑制演變 秦代将棄市列為法定死刑,《漢書·刑法志》注引如淳曰:"棄市,殺之市也"。漢承秦制,但執行方式由斬首逐漸轉變為絞刑(《中國刑罰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唐代雖未保留棄市之名,但"決重杖一頓處死"仍延續公開行刑傳統。
三、文化符號 作為中國古代"明刑弼教"思想的具象化實踐,棄市通過制造視覺震撼達到震懾效果。《晉書·刑法志》載衛展奏議:"強盜發冢,人民所懸,而科法稍輕,宜皆枭斬以禁奸",揭示其社會治理功能(《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這種行刑方式直至清末司法改革才徹底廢止。
“棄市”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其核心特點是在人衆聚集的鬧市中對犯人處決,并将屍體暴露街頭示衆,以體現“與衆人共棄之”的刑罰理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棄市源于《禮記·王制》中“刑人于市,與衆棄之”的記載,即通過在公共場合行刑并展示屍體,強化民衆對犯罪行為的集體鄙棄。
例如,秦代規定“偶語詩書者棄市”(私下讨論儒家經典者處以此刑)。
曆史演變
執行特點
社會功能
秦漢時期,棄市與“枭首”(斬首懸頭示衆)、“車裂”(五馬分屍)等同屬極刑,但棄市因操作相對簡單且兼具警示作用,成為最常用的死刑執行方式。
擴展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例(如漢代晁錯被“棄市”)或曆代法律條文變化,可參考《漢書·刑法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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