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衆棄之。”棄,同“ 棄 ”。本指受刑罰的人皆在街頭示衆,民衆共同鄙棄之,後以“棄市”專指死刑。《漢書·景帝紀》:“﹝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顔師古 注:“磔,謂張其屍也。棄市,殺之於市也。” 宋 秦觀 《盜賊中》:“今盜賊之法,可謂密矣。強盜得財滿匹及傷人者輙棄市。” 章炳麟 《鳷鵲案戶鳴》詩:“按條當棄市,銜寃欲愬誰?”
(2).代指應受棄市之刑者。 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歸題江上石》詩:“棄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
棄之于市。謂處死刑。語出《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衆棄之。”《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長 當棄市,臣請論如法。”《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作“棄市”。
“棄市”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其核心特點是在人衆聚集的鬧市中對犯人處決,并将屍體暴露街頭示衆,以體現“與衆人共棄之”的刑罰理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棄市源于《禮記·王制》中“刑人于市,與衆棄之”的記載,即通過在公共場合行刑并展示屍體,強化民衆對犯罪行為的集體鄙棄。
例如,秦代規定“偶語詩書者棄市”(私下讨論儒家經典者處以此刑)。
曆史演變
執行特點
社會功能
秦漢時期,棄市與“枭首”(斬首懸頭示衆)、“車裂”(五馬分屍)等同屬極刑,但棄市因操作相對簡單且兼具警示作用,成為最常用的死刑執行方式。
擴展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例(如漢代晁錯被“棄市”)或曆代法律條文變化,可參考《漢書·刑法志》等文獻。
《棄市》是一個漢字詞組,意為放棄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棄市》的拆分部首是弓和一,筆畫數為5。
《棄市》一詞最早出現在《莊子·齊物論》中。在古代,商業交易多集中在市場上進行,而此詞則用以表示放棄或離開市場,不再進行交易。
《棄市》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棄市」。
在古時候,「市」字的寫法與現在有所不同,形狀更加接近一個正方形,中間橫線稍稍偏下。
1. 他決定棄市後,開始專注于農業生産。
2. 由于經濟危機,許多企業不得不棄市以求生存。
棄貨、棄權、棄權投票
退出市場、離開交易
進入市場、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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