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蘇、美、英等國于1968年7月1日在各自首都同時籤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條約規定:核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核武器或核武器爆6*炸裝置;非核國家保證不制造核武器,不接受其他國家核武裝的轉讓;無核締約國的一切和平核裝置應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約和保障制度,國際原子能機構有權對其進行核查等。中國于1991年加入該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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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核擴散條約》的規範漢語詞典式解釋如下:
防止核擴散條約(Fángzhǐ Hékuòsàn Tiáoyuē)
标準全稱:《不擴散核武器條約》(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簡稱NPT)
拼音:Bù Kuòsàn Héwǔqì Tiáoyuē
核心釋義
國際社會為遏制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能和平利用及推動核裁軍制定的多邊條約。該條約通過法律約束形式,區分"核武器國家"與"無核武器國家"責任,構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基石。
核心條款釋義
不擴散義務
和平利用核能權利
所有締約國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技術的權利,須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監督核查
核裁軍義務
核武器國家需誠意談判核裁軍措施,最終目标為全面徹底核裁軍
籤署與效力
國際執行機制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負責核查無核國家履約情況,通過保障監督協定(Safeguards Agreements)監控核材料使用。
簡稱規範
正式簡稱應采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或"NPT",非正式語境可用"防擴散條約"。
權威參考來源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IND&mtdsg_no=XXVIII-1&chapter=28
《防止核擴散條約》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的别稱,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綜合解釋:
中國于1991年加入該條約,成為條約締約國之一,并長期倡導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
盡管條約推動了全球核安全,但部分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未加入,且朝鮮于2003年宣布退出,成為國際核不擴散體系的漏洞。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細節或最新動态,可參考聯合國官方文件或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公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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