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漢 代掌管郵遞驿傳的官署。《後漢書·百官志一》:“法曹主郵驛科程事。”
(2).古代司法官署。亦指掌司法的官吏。《梁書·謝朏傳》:“﹝ 謝朏 ﹞起家撫軍法曹行參軍,遷太子舍人,以父憂去職。”《新唐書·百官志四下》:“法曹司法參軍事,掌鞠獄麗法、督盜賊、知贓賄沒入。”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撫字長民·法曹》:“ 漢 公府掾史有賊曹掾,主刑法曹之任也。歷代皆有,或為法曹。 隋 以後與功曹同。”《再生緣》第二六回:“你如感念寬饒德,到後來,須要公言在法曹。”
法曹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曆史稱謂,現多用于指代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的統稱。其釋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展開:
指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的總稱,涵蓋法院、檢察院等行使審判、檢察職權的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此用法源于古代官職的現代轉義,強調其維護法律秩序的核心職能。
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第7版)"法曹"詞條。
唐代始設"法曹"為地方司法官職,隸屬州刺史府,主管刑獄訴訟與律令執行。其職能包括:
來源:《唐六典·卷三十》載:"法曹司法參軍,掌律令格式、鞫獄定刑。"
在日本、韓國等漢字文化圈國家,"法曹"特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執業法律群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三類職業,構成法律職業共同體。
來源:日本《裁判所法》第66條對"法曹"資格的界定。
術語辨析:
與"法官"(僅指審判人員)、"律師"(訴訟代理人)不同,"法曹"在當代東亞法制語境中強調法律職業群體的整體性與專業性,體現司法權運行的協作體系。
“法曹”是一個具有曆史演變和現代延伸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法曹”由“法”(法律)和“曹”(官職/群體)組成,泛指與法律相關的職業群體,特指律師、法官等法律從業者。現代語境中,它也代指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組成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漢代
最初指掌管郵驿事務的官署,如《後漢書·百官志》記載:“法曹主郵驿科程事”。
唐宋時期
職能轉向司法領域:
其他朝代
如《梁書》提到“法曹行參軍”一職,說明南北朝時期已有司法職能的官職。
當代“法曹”更多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代稱,強調法律從業者共同維護法治與公平正義的使命。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新唐書》等古籍或法律職業相關文獻。
八關戒百家衣白豕辯晳不戴頭巾男子漢布鼓長湯屋沖年村沙黨甲釣徒放嬌反擊飛龍廐輔材腹胪富完公假跪倒貴造骨子裡海疆紅沙環鈎回船渾撥四火柴将器降身箭筈監趣解驗寄徑谲功鋸絨開誘狂瞽之言陵岡靈徵眉頭一縱,計上心來廟田妙旨乾龍啓閉清惠清砧騷體嬗更飾器説得私押貪縱讨人逃首托任罔極相賣鹹皆憲行小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