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稱上司委派之事。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禀帖贅說》:“卑職為朝廷守大6*法,為老大人奉憲行,誠不意鼠輩陸梁一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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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行”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古雅或特定領域的用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用法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義解析
“憲”的本義
源于古漢語,本指“法令”“法典”,引申為“典範”“規範”。《說文解字》釋:“憲,敏也。”段玉裁注:“敏者,疾也。引申為法。”如《詩經·大雅》中“文武是憲”,即取“效法”之意。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行”的涵義
指行為、施行、實踐。《說文解字》:“行,人之步趨也。”引申為具體行動或操守。
二、“憲行”的複合詞義
“憲行”可理解為“依法行事”或“以典範準則約束自身行為”,常見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
三、權威參考依據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2版)
來源: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第七版)
“憲行”是融合法制與道德的雙重概念,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側重。現代使用中建議優先選擇更通用的近義詞以确保表達清晰。
“憲行”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進行解釋,主要分為曆史用法和現代引申義:
曆史含義(舊稱)
指上司委派的公務或職責,常見于清代文獻。例如《福惠全書》中提到官員需“奉憲行”,即指執行上級指派的法定任務。這一用法強調對上級指令的遵循,屬于行政體系内的特定術語。
現代引申義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解釋為遵循憲法法律、公正行事,多用于描述公職人員(如政府官員、法官)的職業道德準則。例如要求“秉公執法,不偏不倚”。
使用場景差異
字義分解
建議結合具體文獻或語境判斷詞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福惠全書》原文或權威法律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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