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唐 宋 初行大禮時,掌管頓遞事宜的機構。大多由京尹充任。 宋 徐度 《卻掃編》卷下:“官制行後,凡大禮猶準 唐 故事……惟頓遞司,例造酒,分餉近臣。”
頓遞司是宋代為重大典禮或特殊場合臨時設置的禮儀接待機構,主要負責官員往來、使節迎接及宴飨供頓等事務。“頓”指停留安頓,“遞”指傳遞接待,“司”為管理機構,合稱即指負責安排停留食宿的臨時職司機構。
專為帝王祭祀、巡幸或國家大典設立,統籌沿途驿站物資與迎送禮儀。如《宋史·禮志》載南郊祭天時“置頓遞使,掌供頓之事”,負責調配糧草、車馬及宴席籌備。
協調館驿傳遞文書、轉運官物,保障官員行程順暢。據《宋會要輯稿·方域》載,頓遞司需“預辦驿馬、舟船,計程分置糧秣”。
非常設部門,事畢即撤。南宋趙彥衛《雲麓漫鈔》稱:“國有大禮,則置頓遞司,事已則罷”。
沈括記載漕船過境時,頓遞司須“具酒食薪刍,迎勞綱吏”,反映其對物資調配的職責。
宋真宗時期設“南郊頓遞司”,調集數千人負責祭天儀仗的飲食、宿營。
三字組合凸顯其“主理停駐傳遞事務”的職能,屬宋代行政術語。
權威參考文獻
頓遞司是古代中國負責禮儀事務的臨時機構,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職能
頓遞司是後唐至宋初時期,在舉行國家重大典禮時設置的臨時機構,主要負責典禮期間的物資調配、飲食供應及後勤保障,尤其以釀酒分賜近臣為特色。該機構多由京兆尹(京城行政長官)兼任主管。
二、曆史背景
據宋代徐度《卻掃編》記載,宋代官制改革後,大禮儀式仍沿用唐代舊制,其中頓遞司保留了一項特殊職能——按慣例釀造專供典禮使用的高品質酒水,并分賜給參與典禮的官員。
三、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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