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武後 時,于 麗景門 内置制獄,令 來俊臣 等審理案件。 來俊臣 殘6*暴,誅斬人不絕,凡入 麗景門 者,百不全一。有人因稱 麗景門 為“ 例竟門 ”,“言入此門者,例皆竟也”。竟,完結之意。事見《舊唐書·來俊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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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竟門是唐代武則天時期對刑獄機構的特殊稱謂,具有特定的曆史背景和政治含義。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曆史淵源及文化影響三方面解析:
例竟門
設立時間與目的
武則天為鞏固統治(685–705年),任用酷吏(如來俊臣)設立刑獄,以“例竟門”為代稱,集中審訊政治異己者。其名直白揭示功能:凡入此獄者,皆按“慣例”處死。
運作特征
《新唐書·刑法志》明确記載:“時置制獄于麗景門内,入是獄者,非死不出,人戲呼為‘例竟門’。”印證其作為死亡之門的恐怖象征。
“例竟門”一詞後成為司法黑暗的代名詞,反映唐代特定時期法制異化的現象,亦見于《資治通鑒》《太平禦覽》等典籍。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書或學術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檢索原文。)
“例竟門”是唐代武則天時期的曆史名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例竟門”原為唐代洛陽皇城的麗景門,因武則天在此設置制獄(特殊監獄)而得名。該機構由酷吏來俊臣掌管,專門審理政治案件,成為武則天鞏固權力的工具(、)。
主要記載于《舊唐書·來俊臣傳》,後世史書及詞典多引此為依據(、)。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事件分析,可參考《舊唐書》或唐代政治制度研究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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