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州縣官署中的佐雜官,如吏目、典史等。因有緝捕之責,故稱。《官場現形記》第四五回:“前任捕廳隨太爺坐在帳房裡,請帳房師爺説話。”《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九回:“你看我足足讀了五年書,破承題也作過十多次,出起身來不過是個捕廳。”
"捕廳"是清代地方行政機構中的特定稱謂,指州縣衙門内負責緝捕盜賊、維持治安的官署或辦公場所,通常由佐貳官(如縣丞、典史等)掌管。其詳細釋義如下:
基本釋義與性質
捕廳是清代州、縣衙門中專門負責治安捕盜事務的部門及其官員辦公的場所。它并非獨立衙門,而是州縣行政體系中的一個職能分支,主管者為知州或知縣的屬官,如州同知、州判、縣丞、典史、巡檢等。這些官員統稱為"捕廳官",其官署即稱"捕廳"。(來源:《漢語大詞典》)
主要職能
曆史背景與地位
捕廳的設置體現了清代地方行政中"三班六房"的分工體系("三班"指皂班、壯班、快班,其中快班又稱捕班,即捕廳所屬的差役隊伍)。捕廳官多為"佐貳"或"雜職",品級較低(如典史為未入流),受正印官(知州、知縣)節制,但在維持基層社會秩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在雍正以後其治安職能更為凸顯。 (來源:《清史稿·職官志》、《清代地方政府》)
“捕廳”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基本定義
捕廳指清代州縣官署中的佐雜官,如吏目、典史等,主要負責緝捕罪犯、維護治安。這類官員雖職位較低,但承擔地方治安的重要職責。
職責與背景
清代州縣官署中,捕廳官員需執行緝拿盜賊、審理案件等任務。例如《官場現形記》提到“前任捕廳隨太爺”參與案件處理,體現了其實際職能。由于當時治安環境複雜,捕廳的工作常伴隨危險。
部分資料(如、3)提到“捕廳”作為成語,引申為“捉拿犯罪分子的場所”,并類比現代公安機關或法院。但這一解釋多見于現代網絡辭典,權威性較低,可能與原意存在偏差。
“捕廳”的核心含義為清代基層治安官員,其職責與曆史背景在《官場現形記》等文獻中有具體體現。現代引申義需結合語境謹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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