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遣發。 宋 歐陽修 《乞推究李昭亮》:“本司已牒推勘院……催促根究 李昭亮 私取人等,早行結絶,未得斷遣繳送當司,以憑看詳聞奏去訖。” 元 王仲文 《救孝子》第四折:“這媳婦直恁般賢孝,姑看 春香 面,罰銅折贖,有罪的斷遣分明。”《水浒傳》第八回:“據你説時, 林沖 事怎的方便他,施行斷遣?”《續資治通鑒·宋仁宗至和元年》:“若自使本有過犯,自當送官斷遣,豈宜違朝廷之法,立私門之威。”
“斷遣”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指向司法裁決與執行。根據《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最早見于唐宋法典文獻,專指官府對案件的判定與處罰流程,強調裁決的權威性與程式性。
從構詞法分析,“斷”為判定、裁奪之義,“遣”則含處置、發落之意,二者結合形成古代司法術語。例如《唐律疏議·名例律》中明确記載:“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即重犯流及徒者,依留住法決杖,于役所役三年,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準此斷遣”,此處“斷遣”即指對再犯者的法定裁決程式。
在現代法律史研究中,該詞被定義為“古代司法體系中針對特定犯罪行為的系統性裁決與處置”,其内涵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刑罰執行三個層面。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古代法律術語考釋》的界定,該術語在明清會典中仍保持穩定的法律適用特征。
典型用例可見于《水浒傳》第八回:“府尹回來升廳,叫林沖除了長枷,斷了二十脊杖,喚個文筆匠刺了面頰,量地方遠近,該配滄州牢城。當廳斷遣,押了帖文,差兩個防送公人監押前去。”此段完整呈現了宋代司法實踐中“斷遣”包含的判決、刑罰、文書制作及執行程式。
“斷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判決遣發,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官方語境中,指對案件或人員作出決斷并進行處置。以下是詳細解析:
基本含義
由“斷”(決斷、判定)和“遣”(發落、處理)組合而成,指通過審判後對相關人員進行發落或處罰,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或公案記載。例如:
元雜劇《救孝子》中提到:“有罪的斷遣分明”,即強調對罪責的明确判決與執行。
引申用法
在部分現代解釋中(如),該詞可能被引申為“解雇、免職”,但此用法并非主流,更可能是特定語境下的拓展含義。
需注意與“斷決”(僅指判決)、“發遣”(單純派遣)等詞區分。“斷遣”更強調判決與執行的一體化過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或具體文獻用例,可參考漢典或宋代法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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