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定頒布。 洪深 《戲的念詞與詩的朗誦》六:“*********頒定的《中華新韻》後附《國音簡說》,有關于口語的一條。”
"頒定"是現代漢語中具有行政屬性的規範用詞,其核心含義指政府或權威機構通過法定程式正式發布并确立具有約束力的制度、法規等文件。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該詞包含兩個層次:
發布确立
指官方機構将已完成審議的規範性文件向社會公示,例如《漢語大詞典》記載"頒定憲章,示民軌儀",強調将成文法規公之于衆的行政行為。
實施效力
包含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産生法定約束力的内涵,如《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為"經正式頒布即具施行效力",強調程式完成後的法律效果。該詞常見于行政法規、章程條例等公文語境,例如政府部門頒定行業标準、教育主管部門頒定教學大綱等應用場景。
“頒定”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bān dìng,其核心含義為審定并頒布。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頒定”指通過權威機構或程式對某一内容進行審核、确定後正式發布。例如,教育部審定并發布某項規範文件時可用此詞。
字形與結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中華新韻》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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