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已而為之"是一個漢語成語,指在客觀條件限制或主觀意願矛盾的情況下,被迫采取某種行動。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三層:
第一層:行為動機的被動性
"不得已"強調行為并非出于主動選擇,而是受外部壓力或現實困境驅使。例如《論語·顔淵》中"必不得已而去"的表述,體現了儒家對"舍生取義"類行為的價值判斷。
第二層:行為性質的權變性
該成語暗含權衡取舍的決策過程,《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采取行動",特指非理想狀态下的最優解選擇。例如古代軍事著作中"兵者,兇器也,聖人不得已而用之"的論述(《尉缭子·武議》)。
第三層:語用範疇的限定性
現代語言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中指出,該結構多用于解釋性語境,常與"實屬""實乃"等副詞搭配,構成"實屬不得已而為之"的強調句式。
語義演變
從《孟子·滕文公下》"不得已而之景丑氏宿焉"的原始用法,到現代漢語中涵蓋法律、倫理等多領域的應用(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條款),該成語始終保持着"被動選擇"與"責任豁免"的雙重語義特征。
注:本文引證來源包括:
“不得已而為之”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指在無法選擇或無法避免的情況下,隻能采取某種行動,帶有被動和無奈的含義。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曆史典故,可參考《九議》《老子》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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