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已而为之"是一个汉语成语,指在客观条件限制或主观意愿矛盾的情况下,被迫采取某种行动。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三层:
第一层:行为动机的被动性
"不得已"强调行为并非出于主动选择,而是受外部压力或现实困境驱使。例如《论语·颜渊》中"必不得已而去"的表述,体现了儒家对"舍生取义"类行为的价值判断。
第二层:行为性质的权变性
该成语暗含权衡取舍的决策过程,《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特指非理想状态下的最优解选择。例如古代军事著作中"兵者,凶器也,圣人不得已而用之"的论述(《尉缭子·武议》)。
第三层:语用范畴的限定性
现代语言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指出,该结构多用于解释性语境,常与"实属""实乃"等副词搭配,构成"实属不得已而为之"的强调句式。
语义演变
从《孟子·滕文公下》"不得已而之景丑氏宿焉"的原始用法,到现代汉语中涵盖法律、伦理等多领域的应用(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条款),该成语始终保持着"被动选择"与"责任豁免"的双重语义特征。
注:本文引证来源包括:
“不得已而为之”是一个汉语成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指在无法选择或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某种行动,带有被动和无奈的含义。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历史典故,可参考《九议》《老子》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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