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spise;belittle;contemn;disdain;disregard;scorn;slight (look) down upon] 認為 [某種事物] 很卑賤、渺小、沒有價值或令人厭惡,從而對它加以輕視,加以嘲笑
我們不再藐視她了
輕視。 宋 曾鞏 《送孫穎賢》詩:“高談消長才驚世,藐視公侯行出人。”《西遊記》第四回:“這般藐視 老孫 ! 老孫 在那 花果山 ,稱王稱祖,怎麼哄我來替他養馬?” 魏巍 《東方》第五部第二章:“光戰略上藐視敵人還不行,還要作到戰術上重視敵人。”
"藐視"是一個漢語動詞,其核心含義指以輕蔑、傲慢的态度對待人或事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該詞表示"看不起;輕視"的貶義态度。從詞源學分析,"藐"字在《漢語字源字典》中解釋為"細小,微小",引申為"視作微小不足道",與"視"組合後強化了主觀認知層面的否定判斷。
該詞的語用特征包含三個層級:
在具體語境中,《現代漢語虛詞詞典》指出其常與"法律""規則""道德"等抽象概念搭配,如"藐視法庭""藐視公序良俗"等固定用法。與近義詞"輕視"相比,《現代漢語同義詞詞典》強調"藐視"帶有更強烈的感情色彩和更明确的道德否定意味。
權威文獻示例如《魯迅全集》中"他們藐視這種僞善的道德說教"的用法,印證了該詞在書面語中的批判性功能。在語義演變方面,據《漢語詞源大辭典》考證,該詞自宋代已見文獻記載,原指具體形态的"細小",明清時期完成向抽象态度的語義轉化。
“藐視”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表示對某人或某事的輕視、小看或不尊重的态度。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日常表達
多用于形容對人或事物的不尊重,例如:
法律術語
在法律領域,“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指故意不遵守法庭秩序或裁決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需注意語境:若用于正式場合(如法律文書),需确保表述嚴謹;日常交流中則多帶主觀情感色彩,可能顯得強硬,需根據關系親疏調整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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