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金正。《唐律疏議·名例》:“ 鷞鳩 筮賓於 少皞 ,金政策名於 顓頊 。”參見“ 金正 ”。
(2).財政。 康有為 《大同書》辛部第四章:“金部總掌全地金行出納度支之金政,定其用之多寡。”
金政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核心層面,均屬古代政治經濟術語:
金政指古代國家針對金屬開采、冶煉、流通及使用所制定的法令或管理制度,特指對黃金、銅等貴金屬的管控政策。其本質是國家對重要戰略資源的專營與監管體系。
礦業管理政策
指國家對金屬礦産(尤其是銅、鐵、金、銀)的開采權、冶煉權實行中央集權控制的制度。
例證:
《周禮·地官司徒》載“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設專職官員監管礦産。
《管子·地數》記齊桓公問管仲“何以富國”,答曰“官山海”,即國家壟斷鹽鐵開采之政。
“禁政”之通假用法
“金”通“禁”,故“金政”可指國家禁令,尤指對特定物資流通的限制。
例證:
《禮記·王制》鄭玄注:“金,謂禁也。”
《漢書·食貨志》載漢武帝“禁郡國鑄錢”,實為金屬貨币專鑄政策。
特指黃金管制政策
在特定語境下,專指國家對黃金開采、交易或使用的法令。
例證:
《史記·平準書》載漢武帝“造銀錫為白金”“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铢錢”,包含對貴金屬貨币的調控。
《韓非子·内儲說上》:
“荊南之地,麗水之中生金,人多竊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磔于市。”
此“采金之禁”即“金政”的具象化,反映對私采黃金的嚴刑管控。
《文獻通考·征榷考》:
載唐宋“坑冶之課”,詳述官府對金銀銅鐵礦的稅收與專營制度,為“金政”的財政化延伸。
該詞屬曆史行政術語,現代漢語已罕用,研究需結合古代經濟制度史。其内涵與“鹽政”(鹽業專營)、“漕政”(糧食運輸)等并列,屬“食貨制度”範疇。
參考來源:
“金政”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和文獻來源來理解。以下是綜合相關搜索結果後的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唐律疏議》《大同書》等原始文獻(來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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