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枷審訊責罰。《警世通言·鈍秀才一朝交泰》:“ 德稱 因腹餒緩行了幾步,被地方拿他做火頭,解去官司,不由分説,下了監鋪。幸 呂鴻臚 是個有天理的人,替他使錢,免其枷責。”《二刻拍案驚奇》卷一:“遇到本地交易,便自聲揚犯禁,拿到公庭,立受枷責。”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莊地呈報》:“如有以輕作重,以真作假,或隱匿不報、遲至三日方報者,定将該莊地以受賄作弊,重究枷責。”
枷責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枷”和“責”兩部分構成,屬古代法律與刑罰術語,具體釋義如下:
枷
指古代套在罪犯頸部的木質刑具,又稱“枷鎖”。其形制為兩片木闆相合,中設圓孔,用以限制犯人行動。《說文解字》載:“枷,柫也。從木,加聲。” 其作用兼具示衆羞辱與肉體懲罰。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責
此處取“懲罰”之義,與“責罰”“責杖”同源。《古代漢語詞典》釋“責”為“诘問、處罰”,如《史記·李斯列傳》有“責讓”一詞,意為譴責懲處。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2版)。
枷責指以枷鎖刑具施加于犯人頸項,并公開施行責罰的刑罰方式。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示例:清代《刑案彙覽》載:“竊盜初犯,杖八十,枷責二十日。”
來源:《中國法制史大辭典》(法律出版社)。
枷責作為法定刑始于隋唐,明清時期廣泛適用。明代《大明律》規定枷重分十五斤至三十五斤三等,清代則按罪行輕重定枷期(通常十日以上)。此刑于20世紀初隨近代法律改革廢除。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
現代漢語中,“枷責”僅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如:“他因抗稅遭枷責”(引自姚雪垠《李自成》)。日常語言已被“拘留”“拘役”等現代法律術語取代。
來源:《現代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注: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及法制史專著,釋義與例證均有典籍支撐。
“枷責”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形式,結合了刑具使用和審訊責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構成
用途與場景
文獻例證
現代關聯
如需更完整的古代刑罰體系信息,建議查閱《中國法制史》或《曆代刑法考》等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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