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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責的意思、枷責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枷責的解釋

施枷審訊責罰。《警世通言·鈍秀才一朝交泰》:“ 德稱 因腹餒緩行了幾步,被地方拿他做火頭,解去官司,不由分説,下了監鋪。幸 呂鴻臚 是個有天理的人,替他使錢,免其枷責。”《二刻拍案驚奇》卷一:“遇到本地交易,便自聲揚犯禁,拿到公庭,立受枷責。”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莊地呈報》:“如有以輕作重,以真作假,或隱匿不報、遲至三日方報者,定将該莊地以受賄作弊,重究枷責。”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枷責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枷”和“責”兩部分構成,屬古代法律與刑罰術語,具體釋義如下:


一、單字釋義

  1. 指古代套在罪犯頸部的木質刑具,又稱“枷鎖”。其形制為兩片木闆相合,中設圓孔,用以限制犯人行動。《說文解字》載:“枷,柫也。從木,加聲。” 其作用兼具示衆羞辱與肉體懲罰。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2. 此處取“懲罰”之義,與“責罰”“責杖”同源。《古代漢語詞典》釋“責”為“诘問、處罰”,如《史記·李斯列傳》有“責讓”一詞,意為譴責懲處。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2版)。


二、複合詞“枷責”釋義

枷責指以枷鎖刑具施加于犯人頸項,并公開施行責罰的刑罰方式。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1. 刑具懲罰:強制佩戴木枷,限制自由并造成肉體痛苦;
  2. 公開懲戒:多在市集或衙門前示衆,兼具警示民衆的作用。

    示例:清代《刑案彙覽》載:“竊盜初犯,杖八十,枷責二十日。”

    來源:《中國法制史大辭典》(法律出版社)。


三、曆史背景與演變

枷責作為法定刑始于隋唐,明清時期廣泛適用。明代《大明律》規定枷重分十五斤至三十五斤三等,清代則按罪行輕重定枷期(通常十日以上)。此刑于20世紀初隨近代法律改革廢除。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


四、現代語境中的使用

現代漢語中,“枷責”僅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如:“他因抗稅遭枷責”(引自姚雪垠《李自成》)。日常語言已被“拘留”“拘役”等現代法律術語取代。

來源:《現代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注: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及法制史專著,釋義與例證均有典籍支撐。

網絡擴展解釋

“枷責”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形式,結合了刑具使用和審訊責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構成

    • 字面含義:“枷”指木制刑具“枷鎖”,用于束縛犯人頸部;“責”指審訊和處罰。
    • 具體形式:對犯人施枷後,進行審訊并施加身體或精神懲罰。
  2. 用途與場景

    • 主要用于懲治違反法令或社會規範的行為,如抗稅、交易違禁品等。
    • 兼具示衆和威懾作用,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
  3. 文獻例證

    • 《警世通言》提到秀才因饑餓被誤抓後“免其枷責”,反映其作為常規刑罰的存在。
    • 《二刻拍案驚奇》記載商人因違規交易“立受枷責”,說明適用于經濟犯罪。
    •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規定官員舞弊可“重究枷責”,體現行政懲處功能。
  4. 現代關聯

    • 該刑罰已隨古代司法體系廢除,現代法律無類似制度。
    • 研究價值:可通過《漢典》《福惠全書》等古籍了解其曆史細節。

如需更完整的古代刑罰體系信息,建議查閱《中國法制史》或《曆代刑法考》等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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