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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责的意思、枷责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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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责的解释

施枷审讯责罚。《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 德称 因腹馁缓行了几步,被地方拿他做火头,解去官司,不由分説,下了监铺。幸 吕鸿臚 是个有天理的人,替他使钱,免其枷责。”《二刻拍案惊奇》卷一:“遇到本地交易,便自声扬犯禁,拿到公庭,立受枷责。”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庄地呈报》:“如有以轻作重,以真作假,或隐匿不报、迟至三日方报者,定将该庄地以受贿作弊,重究枷责。”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枷责是汉语中的复合词,由“枷”和“责”两部分构成,属古代法律与刑罚术语,具体释义如下:


一、单字释义

  1. 指古代套在罪犯颈部的木质刑具,又称“枷锁”。其形制为两片木板相合,中设圆孔,用以限制犯人行动。《说文解字》载:“枷,柫也。从木,加声。” 其作用兼具示众羞辱与肉体惩罚。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

  2. 此处取“惩罚”之义,与“责罚”“责杖”同源。《古代汉语词典》释“责”为“诘问、处罚”,如《史记·李斯列传》有“责让”一词,意为谴责惩处。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2版)。


二、复合词“枷责”释义

枷责指以枷锁刑具施加于犯人颈项,并公开施行责罚的刑罚方式。其核心含义包含两层:

  1. 刑具惩罚:强制佩戴木枷,限制自由并造成肉体痛苦;
  2. 公开惩戒:多在市集或衙门前示众,兼具警示民众的作用。

    示例:清代《刑案汇览》载:“窃盗初犯,杖八十,枷责二十日。”

    来源:《中国法制史大辞典》(法律出版社)。


三、历史背景与演变

枷责作为法定刑始于隋唐,明清时期广泛适用。明代《大明律》规定枷重分十五斤至三十五斤三等,清代则按罪行轻重定枷期(通常十日以上)。此刑于20世纪初随近代法律改革废除。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四、现代语境中的使用

现代汉语中,“枷责”仅见于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如:“他因抗税遭枷责”(引自姚雪垠《李自成》)。日常语言已被“拘留”“拘役”等现代法律术语取代。

来源:《现代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注:以上释义综合权威辞书及法制史专著,释义与例证均有典籍支撑。

网络扩展解释

“枷责”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形式,结合了刑具使用和审讯责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定义与构成

    • 字面含义:“枷”指木制刑具“枷锁”,用于束缚犯人颈部;“责”指审讯和处罚。
    • 具体形式:对犯人施枷后,进行审讯并施加身体或精神惩罚。
  2. 用途与场景

    • 主要用于惩治违反法令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如抗税、交易违禁品等。
    • 兼具示众和威慑作用,常见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
  3. 文献例证

    • 《警世通言》提到秀才因饥饿被误抓后“免其枷责”,反映其作为常规刑罚的存在。
    • 《二刻拍案惊奇》记载商人因违规交易“立受枷责”,说明适用于经济犯罪。
    • 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规定官员舞弊可“重究枷责”,体现行政惩处功能。
  4. 现代关联

    • 该刑罚已随古代司法体系废除,现代法律无类似制度。
    • 研究价值:可通过《汉典》《福惠全书》等古籍了解其历史细节。

如需更完整的古代刑罚体系信息,建议查阅《中国法制史》或《历代刑法考》等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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