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監寺。《古今小說·簡帖僧巧騙皇甫妻》:“我這本師,卻是 墦臺寺 裡監院,手頭有百十錢,剃度這厮做小師。” 清 汪琬 《廣福院藐庵谷禅師塔銘》:“一日忽示微疾,即豫尅化期,且諭監院某俾主院事。”《人民日報》1982.2.12:“在 玉佛寺 的客堂裡,住持和監院介紹了 玉佛寺 的變化。”參見“ 監寺 ”。
(2).書院的主持者。《野叟曝言》第一三七回:“屢經勸導,并戒飭數次, 堅行 總稱‘甯蹈 東海 而死不願歸儒’,主講、監院實在沒法,故請公相鈞示。”
唐 代監管鹽業的官署。《新唐書·食貨志四》:“ 乾元 元年,鹽鐵、鑄錢使 第五琦 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竈近利之地置監院,遊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傜。”
監院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與“監督”和“機構”相關,具體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道教場所的行政管理者
在道教體系中,監院是宮觀内負責全面管理事務的職位,主管宗教活動、財務及人員調配。此職需由德高望重的道士擔任,如《道教儀範》記載,監院需“通曉科儀,德行昭彰”。
古代官署的監督機構
唐宋時期,“監院”指代中央官署下設的監察部門,例如唐代秘書監下設的院級機構,負責典籍校勘與官員行為督查。《唐六典·秘書省》載其職能為“掌刊正經籍,糾劾僚屬”。
佛教寺院的相似職能
佛教寺院中“監院”亦為重要執事,又稱“監寺”,統籌日常事務。《百丈清規》稱其“總理庶務,調和衆職”,與道教監院職能存在跨宗教相似性。
該詞現代語境中偶見引申用法,指代具有監督職能的機構或負責人,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釋為“監督管理機構的通稱”。
“監院”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含義,主要涉及佛教寺院職位和古代機構職能:
定義與别稱
監院是佛教寺院中的重要管理職位,總領衆僧,負責協助方丈處理行政事務,有權指揮寺院日常運作。古稱“監寺”“院主”“主首”“寺主”,後為尊重住持改稱監院,俗稱“當家”。
曆史演變
主要職責
監院需統籌寺院内外事務,包括:
“監院”一詞以佛教寺院管理職位的含義為主流,職能涵蓋行政、經濟與内外協調,是住持的重要助手。其他含義(如書院主持、鹽業機構)則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禅苑清規》等佛教典籍或《新唐書》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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