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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的意思、加役流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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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的解釋

唐 刑律名。謂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罰勞役。《唐律疏議·名例·應議請減》:“加役流者,舊是死刑, 武德 年中改為斷趾。國家惟刑是恤,恩弘博愛,以刑者不可復屬,死者務欲生之,情軫向隅,恩覃祝網,以 貞觀 六年奉制改為加役流。” 宋 葉夢得 《石林燕語》卷二:“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配隸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加役流是中國古代刑罰制度中的特定術語,特指唐代流刑的加重形式。根據《唐律疏議》記載,普通流刑分為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三等,而加役流則是在三千裡流放的基礎上"役三年",即比普通流刑多服兩年苦役。這一刑罰最早見于《唐律·名例律》,主要適用于本應處死刑但可寬宥的罪行,如"犯盜應死而情有可矜者"。

從漢語構詞法分析,"加"指增加刑期,"役"指勞役,"流"即流放,三字組合形成遞進式複合詞。該制度體現了唐代"寬減死刑"的立法思想,通過延長勞役時間來替代生命刑,這與《舊唐書·刑法志》記載的"去死刑而增流役"改革方向相吻合。

在法律實踐中,加役流主要適用于三類犯罪:一是特殊身份者(如官員)犯死罪可宥者;二是惡性殺人案中非主犯者;三是涉及皇室安全的特定犯罪。宋代《刑統》沿襲此制時,将勞役期限調整為四年,形成新的加重标準。這一刑罰制度的演變,反映了中國古代"慎刑"思想與等級特權制度的交織。

網絡擴展解釋

“加役流”是唐代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1.基本定義

加役流并非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減刑方式。犯人被流放三千裡,并在流放地服勞役三年。相較于普通流刑(服役一年),加役流因增加兩年勞役而得名。

2.曆史背景

3.與其他流刑的差異

唐代流刑分為三等: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統稱“三流”或“常流”),均服役一年。而加役流僅適用于三千裡流刑,但額外增加兩年勞役,成為最重的流刑形式。

4.意義與影響

加役流是唐代刑罰體系人道化的重要标志,既保留了對重罪的嚴厲懲罰,又通過替代死刑減少酷刑使用,對後世立法産生深遠影響。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文獻記載,可參考《唐律疏議》《唐六典》等原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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