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書·張率傳》:“在 新安 ,遣家僮載米三千石還 吳宅 ,既至,遂耗太半。 率 問其故,答曰:‘雀鼠耗也。’ 率 笑而言曰:‘壯哉雀鼠!’”後以指正稅外加征之糧。《新五代史·漢臣傳·王章》:“往時民租一石輸二升為‘雀鼠耗’。”
雀鼠耗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一項附加稅目,指官府在征收、儲存或運輸糧食過程中,為彌補雀鳥、鼠類等造成的損耗而額外加征的稅額。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雀鼠耗”字面指糧食被麻雀、老鼠啃食造成的自然損耗。古代倉儲技術有限,糧食在官倉存儲或漕運途中易遭蟲鼠鳥雀侵蝕。為填補這部分損失,官府在正稅(如田賦)外按比例加征“耗米”,其中專為抵補雀鼠之損的部分即稱“雀鼠耗”。此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唐律疏議》中已有對官倉損耗賠償的規定,宋代後逐漸形成固定附加稅。
五代後周顯德年間(954–959年)規定,每納田賦一石,加征“雀鼠耗”二鬥(即20%)。宋代因襲此制,但稅率時有調整,如部分地區按“每石一鬥”征收(10%)。
實際執行中,“雀鼠耗”常成為官吏盤剝的手段。名義上抵補損耗,實則遠超實際損失,演變為變相賦稅。北宋沈括《夢溪筆談》曾批判此類“耗米”加重民負。
明代推行“一條鞭法”後,部分耗羨歸入正稅征收。清雍正年間“火耗歸公”改革,将各類損耗銀統一管理,“雀鼠耗”作為獨立稅目逐漸消亡。
參見
(注: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書或“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等可信數據庫查證。)
“雀鼠耗”是一個曆史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源自《梁書·張率傳》記載:南朝官員張率發現運糧損耗過半,家僮解釋為「雀鼠耗」,即糧食被麻雀和老鼠偷食造成的損失。後演變為古代正稅之外的附加稅名目,官府以倉儲損耗為由額外征收糧食。如五代後漢時期,明确規定每石糧食加征二升作為雀鼠耗。
該詞衍生出兩重引申含義:
部分學者認為「耗」本指糧食水分蒸發損耗,後期與「鼠耗」概念混合,成為複合型附加稅名目(可參考《新五代史》等史料)。
建議延伸:若需了解具體朝代征收标準或相關文學典故,可查閱《梁書》《石林燕語》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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