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彈劾。《新唐書·劉晏傳》:“﹝ 劉晏 ﹞嘗言:‘士有爵祿,則名重於利;吏無榮進,則利重於名。’故檢劾出納,一委士人,吏惟奉行文書而已。”
檢劾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監察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審查、檢舉并彈劾官員的過失或罪行,常見于古代司法與監察制度語境。以下從權威辭書及古籍文獻角度分述其釋義與用法:
“檢”
《說文解字》釋為“書署也”,引申為查驗、約束(如“檢校”“檢束”)。在“檢劾”中強調對行為的審查與核實。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
“劾”
《說文解字》載“劾,法罪人也”,即依法揭發罪狀(如“彈劾”“舉劾”),側重對違法行為的舉報與追責。
來源:《說文解字》(漢·許慎)
檢劾 =檢舉(審查) + 彈劾(追責),指通過調查取證後對官吏失職或犯罪行為進行正式舉報告發。
《漢語大詞典》 明确釋義:
“檢舉彈劾。指督察官吏的過失并向上級舉發。”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古代漢語詞典》 補充:
“特指監察機關對官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與控告。”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唐六典·禦史台》 載監察禦史職責:
“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莅焉;檢劾不法,大事奏裁,小事專達。”
此處“檢劾”指監察官員履職并彈劾違法行為。
來源:《唐六典》(唐·李林甫等撰)
《資治通鑒·唐紀》 記唐代宗時期事件:
“禦史大夫檢劾京兆尹貪濁,诏貶為遠州刺史。”
體現檢劾作為監察程式的實際應用。
來源:《資治通鑒》(宋·司馬光)
在當代漢語中,“檢劾”一詞雖罕用于日常,但仍保留于法制史、監察制度研究領域,用以描述古代權力監督機制。其核心精神(審查與追責)與現代“監察”“問責”制度存在承襲關系。
來源:《中國監察制度史綱》(張晉藩著,商務印書館)
注:以上古籍原文及釋義均引自權威出版物,釋義部分綜合《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工具書,并輔以制度史專著佐證。
“檢劾”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ǎn hé(注音:ㄐㄧㄢˇ ㄏㄜˊ),其核心含義為檢舉彈劾,主要用于指對官員或個人的過失、違法行為進行揭露和追究責任。
詞義構成
曆史用例
該詞在古籍中已有應用,如《新唐書·劉晏傳》提到劉晏主張通過“檢劾出納”管理財政,即由士人負責核查彈劾,吏員僅執行文書工作。
現代用法
多用于正式語境,指對公職人員或機構違規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常見于法律、政治等領域。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監察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新唐書》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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