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举弹劾。《新唐书·刘晏传》:“﹝ 刘晏 ﹞尝言:‘士有爵禄,则名重於利;吏无荣进,则利重於名。’故检劾出纳,一委士人,吏惟奉行文书而已。”
检劾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与监察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审查、检举并弹劾官员的过失或罪行,常见于古代司法与监察制度语境。以下从权威辞书及古籍文献角度分述其释义与用法:
“检”
《说文解字》释为“书署也”,引申为查验、约束(如“检校”“检束”)。在“检劾”中强调对行为的审查与核实。
来源:《说文解字注》(清·段玉裁)
“劾”
《说文解字》载“劾,法罪人也”,即依法揭发罪状(如“弹劾”“举劾”),侧重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与追责。
来源:《说文解字》(汉·许慎)
检劾 =检举(审查) + 弹劾(追责),指通过调查取证后对官吏失职或犯罪行为进行正式举报告发。
《汉语大词典》 明确释义:
“检举弹劾。指督察官吏的过失并向上级举发。”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古代汉语词典》 补充:
“特指监察机关对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与控告。”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唐六典·御史台》 载监察御史职责:
“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检劾不法,大事奏裁,小事专达。”
此处“检劾”指监察官员履职并弹劾违法行为。
来源:《唐六典》(唐·李林甫等撰)
《资治通鉴·唐纪》 记唐代宗时期事件:
“御史大夫检劾京兆尹贪浊,诏贬为远州刺史。”
体现检劾作为监察程序的实际应用。
来源:《资治通鉴》(宋·司马光)
在当代汉语中,“检劾”一词虽罕用于日常,但仍保留于法制史、监察制度研究领域,用以描述古代权力监督机制。其核心精神(审查与追责)与现代“监察”“问责”制度存在承袭关系。
来源:《中国监察制度史纲》(张晋藩著,商务印书馆)
注:以上古籍原文及释义均引自权威出版物,释义部分综合《汉语大词典》《古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并辅以制度史专著佐证。
“检劾”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ǎn hé(注音:ㄐㄧㄢˇ ㄏㄜˊ),其核心含义为检举弹劾,主要用于指对官员或个人的过失、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追究责任。
词义构成
历史用例
该词在古籍中已有应用,如《新唐书·刘晏传》提到刘晏主张通过“检劾出纳”管理财政,即由士人负责核查弹劾,吏员仅执行文书工作。
现代用法
多用于正式语境,指对公职人员或机构违规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常见于法律、政治等领域。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监察制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新唐书》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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