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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收的意思、拘收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拘收的解釋

(1).拘禁。 宋 蘇轼 《上神宗皇帝書》:“拘收僧尼常住,減剋兵吏廪祿,如此等類,不可勝言。”

(2).收繳。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上:“ 熙寧 間,詔鑄諸路走馬承受朱記,給之,拘收元給奉使印。”《宣和遺事》前集:“﹝茶引﹞如有過限,并引拘收,别買新引。”

(3).沒收;扣留。《元典章·戶部五·家財》:“其田宅、浮財、人口、頭疋,盡數拘收入官。” 元 關漢卿 《單刀會》第一折:“将 江 上應有戰船,盡行拘收。”

(4).猶接管。 宋 嶽飛 《奏節制李道牛臯軍狀》:“ 李道 、 牛臯 人馬累得申狀乞聽臣節制,臣以未準朝旨,不敢拘收。”《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八年》:“帝因諭 趙鼎 曰:‘ 建康 諸官司及百官廨舍,皆令照管,他時復來,幸免更營造,以傷民力。’ 鼎 等奏已令 建康府 拘收。”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拘收”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色彩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依據法令或規定對物品、權利等進行強制性收繳或扣押。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該詞包含兩種用法:一是指官府依法沒收財物,如“拘收贓款贓物”;二指對特定權益的終止與回收,如“拘收采礦權”。

從構詞法分析,“拘”取“限制”之義,“收”含“取回”之意,組合後強化了強制執行的屬性。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引《唐律疏議》例句:“凡盜官文書,皆須拘收”,說明該詞在唐代已用于律法文書,特指對非法所得的公權力收繳行為。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漢語大詞典》收錄的元代用例“拘收牌印”顯示其應用範圍從實物擴展到權力憑證。現代法律語境中,該詞多出現于行政強制、刑事偵查領域,如《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的“查封、拘收涉案財物”程式。

需要區分的是,“沒收”側重所有權剝奪,“扣押”強調臨時控制,而“拘收”更突出依據法定程式的強制回收行為。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辨析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具有“程式合法性”和“處置暫時性”的雙重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拘收”是一個多義詞,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語境中有多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1. 拘禁
    指将人或物品扣押限制自由。例如宋代蘇轼在奏折中提到“拘收僧尼常住”,即限制僧尼的活動範圍。

  2. 收繳/沒收
    多用于官方強制收回財物或權利。如《宣和遺事》記載茶引(茶葉貿易憑證)過期後需“拘收”,重新購買新引;元代《元典章》也提到對田宅、人口等財産“盡數拘收入官”。

  3. 接管
    指對機構、事務的接收管理。宋代嶽飛曾因未獲朝廷授權而“不敢拘收”李道、牛臯的軍隊;《續資治通鑒》記載宋高宗要求建康府“拘收”官署,避免重複建造。

  4. 收集(較少見)
    如宋代葉夢得詞中“佳句盡拘收”,此處引申為彙集詩文。

補充說明: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古代法律、公文或文學作品中,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若需進一步了解例句出處,可參考《元典章》《續資治通鑒》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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