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各級人民*********擔任檢察職務的人員。其任免依法律規定。
檢察員是法律體系中行使檢察權的專業人員,指在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其職權包括審查刑事案件、監督司法活動合法性等。
在漢語詞義層面,"檢察"一詞由"檢"(審查、查驗)與"察"(觀察、調查)構成複合詞,特指司法機關對法律實施情況的專業監督行為。現代司法實踐中,檢察員需具備法律職業資格,其工作涵蓋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偵查及審判程式等核心職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檢察官法》實施細則,檢察員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時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幹涉其正當履職行為。該職位設置體現我國"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憲法原則。
檢察員是人民檢察院中依法行使檢察權、承辦案件的專業執法人員,屬于檢察官序列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檢察員指在各級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職務的人員,需通過法定程式任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其屬于檢察官範疇,包括最高檢、地方各級檢察院及專門檢察院的檢察員。
二、核心職責
案件辦理
法律監督
特殊職能
三、履職要求 需嚴格遵循憲法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且不受外界幹預。根據《檢察官法》規定,必須忠實執行法律并接受專業考核。
注:如需了解具體任職資格或工作流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或最高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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