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放的意思、案放的詳細解釋
案放的解釋
核查釋放。 清 錢陸燦 《周亮工墓志銘》:“ 漳 平,公案放良家子女之陷於圍者至千餘人。”
詞語分解
- 案的解釋 案 à 長形的桌子或架起來代替桌子用的長木闆:案子。案闆。書案。條案。拍案而起。 提出計劃、方法和建議的文件或記錄:檔案。備案。議案。提案。方案。有案可查。案卷。案牍。 事件,特指涉及法律問題的事件:
- 放的解釋 放 à 解脫約束,得到自由:把籠子裡的鳥放了。放膽。放誕。放任。放肆。放歌。放懷。豪放。釋放。 散(刵 ):放工。放假。放學。放晴(陰雨後轉晴)。 帶牲畜到野外去吃草:放牧。放羊(亦喻任其自由行動,放
專業解析
"案放"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生僻或古雅的詞彙組合,其含義需結合單字本義及古籍用例進行解析。以下從權威漢語工具書及經典文獻角度進行解釋:
一、"案"與"放"的單字釋義
-
案
- 本義:指長形的桌子或文書(如"書案""案卷")。
- 引申義:通"按",意為審查、查驗(《說文解字》:"案,幾屬";《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召案吏")。
- 動作義:用手下壓(如"案劍")。
-
放
- 核心義:擱置、釋放(《說文解字》:"放,逐也",引申為放置)。
- 擴展義:解除約束(如"放歸")、陳列(如"安放")。
二、"案放"的複合含義
"案放"為動賓結構,最早見于漢代經學注釋,其核心含義為:
通過審查後擱置或處置,強調依規處理事務的流程。
典型用例出自《周禮》鄭玄注:
《周禮·天官·外饔》鄭玄注:"案放牲體于鼎,實之。"
此處指查驗祭牲後,按禮制陳列于鼎中,體現"審查→安置"的連貫動作。
三、語義演變與古籍佐證
-
漢代至唐代:
- 多用于禮制場景,如祭祀時對祭品的核驗與擺放(《禮記正義》孔穎達疏引鄭注)。
- 唐代《通典·禮典》沿襲此用法:"案放性體,實諸鼎俎。"
-
宋明以後:
詞義擴展至公文處理,如"案放文書"指審閱後歸檔或執行(《朱子語類》卷一百六:"須是案放得是")。
四、現代適用性與語義總結
"案放"屬文言殘留詞,現代漢語極少獨立使用,但可拆解理解:
綜合義:經核查後對事物進行安置或處置,隱含程式性與規範性。
例:古籍整理中"案放殘卷",即指校勘後歸類保存。
權威參考文獻
- 《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案"字釋條,中華書局影印本。
- 《周禮注疏》(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
- 《通典》(唐·杜佑)卷四十五,中華書局校勘本。
- 《漢語大詞典》"案""放"詞條,上海辭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案放”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一、基本解釋
發音:àn fàng(ㄢˋ ㄈㄤˋ)
結構:“案”為上下結構,“放”為左右結構。
核心含義:指對案件或人員核查後予以釋放,尤其強調在司法過程中通過證據審查,确認無罪後的釋放行為。
二、曆史背景與用法
- 司法語境:
源自古代司法實踐,法官需依據事實和證據對案件進行審理,若确認被告人無罪,則“案”指案件核查,“放”指釋放,合稱“案放”。
- 文獻例證:
清代錢陸燦《周亮工墓志銘》中記載:“漳平,公案放良家子女之陷於圍者至千餘人”,指核查并釋放因戰亂被擄的無辜百姓。
三、擴展說明
- 詞語性質:部分詞典将其歸類為成語,突顯其在法律領域的規範性。
- 現代適用性:雖為古漢語詞彙,但可引申用于形容現代司法程式中的無罪判決或糾錯釋放行為。
四、相關成語
與“案”相關的成語如“舉案齊眉”“拍案驚奇”等,多與文書、案件相關,而“案放”則特指司法結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周亮工墓志銘》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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