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刑峻法。《新唐書·高宗紀》:“詔禁吏酷法及為隱名書者。”《新五代史·後蜀世家·孟昶》:“ 業 兼判度支,置獄於家,務以酷法厚歛 蜀 人, 蜀 人大怨。”
酷法是中國古代法制體系中對嚴苛刑罰的特定稱謂,指通過極端手段維持統治秩序的法律制度。據《漢語大詞典》解釋,“酷”意為殘暴、嚴厲,“法”指律令規範,合稱特指“以嚴刑峻法為特征的社會治理手段”。
從曆史淵源看,酷法的形成與法家思想密切相關。商鞅變法時期确立的《秦律》規定“棄灰于道者黥”,即對在道路上倒垃圾者施以面部刺字的刑罰,這種輕罪重罰的立法原則成為酷法典型特征(參考《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司馬遷在《史記·酷吏列傳》中記載張湯等人“務在深文”,通過擴大法律解釋加重刑罰,印證了酷法在漢代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現代法律辭典指出,酷法通常包含三種表現形式:肉刑體系(如墨、劓、刖、宮)、連坐制度(一人犯罪株連親族)、法外施刑(如廷杖、站籠)。這些手段在《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中均有體系化記載,尤以明代廠衛機構的“立枷”刑具最為世人熟知(據《中國法制史》第三章)。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批判酷法“非仁者所為”,這種評價反映了傳統法制文明中“明刑弼教”理念對酷法的制約。當代學界普遍認為,酷法作為特定曆史階段的治理工具,其存在與消亡折射出中國法治文明從威懾主義向教化為本的發展軌迹(參考《中國法律傳統與近代轉型》第五章)。
“酷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嚴刑峻法,指代嚴酷、苛刻的法律或刑罰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需注意,該詞多含貶義,強調法律缺乏人性化。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具體案例,可參考《新唐書》《新五代史》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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