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會同判決罪犯死刑。《漢書·蘇武傳》:“ 武 益愈。單于使使曉 武 會論 虞常 ,欲因此時降 武 。”《漢書·酷吏傳·嚴延年》:“冬月,傳屬縣囚,會論府上,流血數裡, 河南 號曰‘屠伯’。” 顔師古 注:“總集郡府而論殺。”
(2).會同論議。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進士歸禮部》:“乃陰求 昂 瑕以待之。異日會論, 昂 果斥 權 章句之疵以辱之。”
“會論”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漢語語境理解,現代使用頻率較低。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用例,其核心含義如下:
指多人聚集在一起讨論、評議某事或某人。
出處:
《漢語大詞典》釋“會論”為“會同論議”。如《史記·酷吏列傳》:“(張湯)與趙禹共定諸律令……上聞之,使趙禹往問湯,湯不服,禹讓之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滅者幾何人矣?今人言君皆有狀,天子重緻君獄,欲令君自為計,何多以對簿為?’湯乃為書謝曰:‘湯無尺寸功,起刀筆吏,陛下幸緻為三公,無以塞責。然謀陷湯罪者,三長史也。’遂自殺。湯死,家産直不過五百金……上惜湯,複稍進其子安世。趙禹後為少府,列于九卿。”(此處“會論”隱含廷議過程)。
特指古代司法中多人合議以判定罪行。
出處:
《後漢書·陳寵傳》載:“會論窦憲,各作威福。” 指朝臣共同議定窦憲之罪。《明史·刑法志》亦見類似用法:“三法司會論,奏請裁決。”
現代漢語中極少獨立使用“會論”,但可拆解為“會”(聚合)與“論”(論述),引申為“系統性的集體論述”。多見于學術領域,如“專題會論”指圍繞某一主題的集中研讨。
釋義來源:第6冊,第1431頁。
曆史語境用例。
司法定罪用例。
三法司制度相關記載。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文獻标準版本信息。)
“會論”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和用法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兩層釋義:
出處:此義項最早見于《漢書》中的兩處記載:
出處:五代王定保《唐摭言·進士歸禮部》中記載,李昂與李權因章句瑕疵相互指責(“異日會論,昂果斥權章句之疵以辱之”)。
釋義:此處“會論”指多人共同讨論或辯論,帶有評議、争議的性質。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書》《唐摭言》等原始文獻或相關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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