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送的禮物。《儀禮·聘禮》:“執賄币以告曰:‘某君使某子賄授宰。’” 賈公彥 疏:“此賄币者即上文賄用束紡是也。”
“賄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用于賄賂的錢財或禮物。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賄”本義為財物,後引申為以財物買通他人;“币”最初指用于饋贈的絲織品,後泛指財物、貨币。《古代漢語詞典》中,“賄币”一詞多出現在古代文獻中,例如《左傳》有“饋之賄币”的表述,指以財物進行利益交換的行為。
從構詞法分析,“賄币”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字均含財物義項,強化了“以財行賄”的行為特征。該詞在古代法律文書中常見,如《唐律疏議》将“行賄币”列為官吏犯罪的表現形式之一。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廉政文化時仍具學術價值。北京大學《中華文明史》指出,先秦時期“賄币”現象與封邑制度密切相關,反映了早期官僚體系的利益輸送模式。
“賄币”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來源于傳統文獻。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賄币”指贈送的禮物,常見于古代禮儀場合。例如諸侯國之間聘問時,使者會攜帶“賄币”作為外交禮品。
該詞最早見于《儀禮·聘禮》:“執賄币以告曰:‘某君使某子賄授宰。’”。漢代賈公彥在注疏中進一步解釋:“賄币者即上文賄用束紡是也”,表明“賄币”特指用束紡(絲織品)等財物作為贈禮。
現代漢語中,“賄币”一詞已極少使用,屬于古語或專業文獻中的專有名詞。需注意古今詞義差異:古代“賄”為中性詞(表饋贈),現代則帶有貶義(表賄賂)。
建議在閱讀古籍或研究古代禮儀時關注該詞,現代語境中需謹慎使用以避免歧義。如需完整考證,可參考《儀禮》原文及賈公彥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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