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花錢使人休妻。《元典章·戶部四·嫁娶》:“在後挾恨将女 秀哥 誣告姦事,贓謀買休為娼。” 元 楊暹 《西遊記》第十五出:“這老子見俺家貧,便來買休,悔這一樁親事。”
(2).指花錢為妓女脫籍。 元 關漢卿 《救風塵》第二折:“咱這幾年來待嫁人,心事有,聽的道:誰揭債,誰買休。”
買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色彩的詞語,主要見于古代文獻及法律文書。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買休”指通過支付錢財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尤其是男方以財物迫使女方同意離婚或終止婚約。該行為常見于封建社會的婚姻制度中,反映了古代婚姻關系中財産與權力的不對等性。
從法律層面看,《大明律》曾提及“買休賣休”屬于違法行為,即雙方通過財物交易達成離婚協議,若被發現,涉事者将受笞刑并沒收財物。這進一步說明,“買休”不僅涉及倫理問題,也與古代法制對婚姻的約束密切相關。
在文學作品中,元雜劇《救風塵》曾描述相關情節,女主角通過智謀反抗“買休”壓迫,體現了這一詞彙的社會批判意義。現代漢語中,“買休”已逐漸退出日常使用,但在研究古代社會文化、法律史或文學時仍具重要參考價值。
(參考來源:1.《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大明律》法制史文獻;3.《元曲選》中華書局)
“買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花錢使人休妻
指通過金錢交易迫使他人解除婚姻關系。例如元代《元典章·戶部四·嫁娶》中記載的案例,當事人通過財物手段誣告他人,以達到“買休為娼”的目的。元雜劇《西遊記》中也有“買休”悔婚的情節。
為妓女贖身脫籍
在元代文獻中,“買休”還可指支付錢財為妓女脫離樂籍。例如關漢卿《救風塵》中提到“誰買休”,即用金錢終止妓女的娼妓身份。
現代個别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用金錢買通他人的休假時間,使其放棄休假繼續工作”,但這一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語境下的新解。
與“買休”相關的詞彙還有“買休賣休”,指通過金錢交易中斷婚姻關系的行為,其中“買休”是支付錢財使對方休妻,“賣休”是收受錢財後休妻。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元典章》等古籍或權威曆史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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