劾奏的意思、劾奏的詳細解釋
劾奏的解釋
向皇帝檢舉官吏的過失或罪行。《漢書·韋玄成傳》:“徵至 長安 ,既葬,當襲爵,以狂不應……而丞相禦史遂以 玄成 實不病,劾奏之。”《南史·袁昂傳》:“時尚書令 王晏 弟 詡 為 廣州 ,多納賕貨, 昂 依事劾奏,不憚權家。” 明 無名氏 《鳴鳳記·幼海議本》:“昨已約兵部 張鶴樓 、工科 吳惺齋 聯名劾奏,諒他必來議本。”
詞語分解
- 劾的解釋 劾 é 揭發罪狀:彈(俷 )劾。參(乶 )劾。 筆畫數:; 部首:力; 筆順編號:
- 奏的解釋 奏 ò 作樂(?),依照曲調吹彈樂器:演奏。奏國歌。奏鳴曲。 封建時代臣子對皇帝陳述意見或說明事情:啟奏。奏議。奏疏。奏折。奏本。奏對。 呈現,取得:奏效。奏功。奏捷(取得勝利)。大奏奇功。 筆畫數
專業解析
劾奏(hé zòu)是古代中國司法與監察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官員向君主或上級機構檢舉揭發其他官吏的罪狀或失職行為,并請求予以懲處。其核心含義包含調查、彈劾與上奏三個環節,具有強烈的法律監督性質。
一、字義解析
- 劾:本義為審理罪案,《說文解字》釋為“法有罪也”,引申為檢舉、揭發罪狀。在司法語境中強調對違法行為的查證過程。
- 奏:指向君主進言或呈遞文書,《玉篇》注“進也”,特指以書面形式向最高權力者陳述事項。兩字組合凸顯“依律審查後正式上告”的完整程式。
二、曆史制度中的實踐
劾奏是秦漢以來監察體系的核心職能。如漢代禦史“掌劾奏百官”(《漢書·百官公卿表》),唐代台院侍禦史“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唐六典》),明清都察院“專劾百司”(《明史·職官志》)。其對象涵蓋渎職、貪腐、逾制等行為,需附具體罪證。例如:
《漢書·翟方進傳》載:“司隸校尉涓勳劾奏(陳)鹹等,幸得蒙恩。”
《明史·海瑞傳》記:“禦史房寰恐見糾擿,欲先發,劾瑞迂滞不達政體。”
三、程式特征
- 職權專屬:僅特定監察官(如禦史、給事中)或主管官員有權行使。
- 文書規範:需以正式奏章呈遞,寫明被劾者官職姓名、罪狀事實及法律依據。
- 連帶責任:《唐律疏議》規定“誣告者反坐”,要求劾奏者承擔舉證責任。
四、與現代術語辨析
不同于當代“舉報”“投訴”,劾奏具有法定強制力:一經受理,君主或刑部必須啟動調查,被劾者常需停職待查(如明代“停職聽勘”制度),體現古代官僚體系的内部制衡機制。
主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權威辭書釋義)
- 班固.《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曆史制度記載)
- 張廷玉等.《明史》.中華書局點校本.(典型案例)
- 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法律程式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劾奏”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重要術語,綜合多個文獻資料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劾奏(hé zòu)指古代官員向皇帝檢舉、彈劾其他官吏的過失或罪行。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
- 檢舉程式:通過正式文書向皇帝揭發(如《漢書》記載的韋玄成被劾奏案例);
- 監督性質:屬于官僚體系内部的監察機制,具有法律效力(《南史》提及袁昂不懼權貴劾奏貪腐官員)。
二、詞源解析
- “劾”的演變:本義為“執”(抓取),後引申為“審查罪狀”。造字邏輯體現“集中力量打擊不法行為”。
- “奏”的功能:特指以文書形式上達君主,凸顯程式合法性。
三、曆史作用
- 權力制衡:通過“封章劾奏”制度約束官員權力(如明代《鳴鳳記》描述的聯名劾奏案例);
- 震懾效果:被劾者可能面臨革職、抄家甚至死刑(史書稱“劾奏之文至,則冠帶顫栗”);
- 程式規範:需經禦史台等機構審核,非誣告方可生效。
四、典型特征
- 對象特定:僅用于下級對上級或平級官員的監督;
- 文書格式:需列明具體罪狀與證據;
- 政治風險:漢代趙廣漢、明代嚴嵩等權臣均曾利用劾奏打擊政敵。
可通過《漢書》《南史》等史書,或《說文解字》進一步了解該制度的演變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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