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揭發過失或罪行的文狀。《後漢書·周黃徐姜等傳序》“遂辭出,投劾而去” 唐 李賢 注:“自投其劾狀而去也。”
(2).揭發罪狀。《新唐書·崔隱甫傳》:“浮屠 惠範 倚 太平公主 脅人子女, 隱甫 劾狀,反為所擠,貶 邛州 司馬。”
劾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公文性質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員彈劾他人罪行的正式文書。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分層解析:
劾狀(hé zhuàng)
指古代司法或監察體系中,由官吏撰寫的彈劾文書,用于列舉被彈劾者的罪狀、提出檢舉,并請求上級或朝廷依法處置。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版)第5卷第112頁
彈劾公文的性質
劾狀是封建官僚制度下監察體系的重要工具,通常由禦史、按察使等監察官撰寫,内容需列明被劾者的職務、罪行細節及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523頁
漢代起源與演變
該詞可追溯至漢代“劾奏”制度,如《漢書·杜周傳》載:“劾奏不避權貴”。唐宋時期,“劾狀”成為正式公文類别,需符合固定格式。
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中華書局,第308頁
來源:《中國古代公文選注》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76頁
來源:《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32頁;《王力古漢語字典》第1021頁
劾狀反映了古代中國“以文治法”的傳統,既是司法監督工具,也是官僚制衡機制的體現。其嚴謹的書寫規範對後世法律文書産生深遠影響。
來源:《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第89頁
“劾狀”是古代中國司法與行政體系中的特定文書形式,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定義 劾狀指用于揭發官員過失或罪行的正式文書,兼具文狀形式與揭發行為雙重含義。根據《後漢書》李賢注記載,劾狀需以書面形式呈遞上級,内容需明确指控對象及具體罪證。
二、曆史應用特征
三、詞源演變 “劾”字從“力”部,原指依法審理(《說文解字》),後衍生出檢舉揭發義項;“狀”指正式公文。二字組合完整呈現了通過法定文書程式進行檢舉的語義内涵。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見使用,主要作為曆史法律術語存在于文獻研究中。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曆史案例,可查閱《唐會要》《宋刑統》等法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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