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揭發過失或罪行的文狀。《後漢書·周黃徐姜等傳序》“遂辭出,投劾而去” 唐 李賢 注:“自投其劾狀而去也。”
(2).揭發罪狀。《新唐書·崔隱甫傳》:“浮屠 惠範 倚 太平公主 脅人子女, 隱甫 劾狀,反為所擠,貶 邛州 司馬。”
“劾狀”是古代中國司法與行政體系中的特定文書形式,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定義 劾狀指用于揭發官員過失或罪行的正式文書,兼具文狀形式與揭發行為雙重含義。根據《後漢書》李賢注記載,劾狀需以書面形式呈遞上級,内容需明确指控對象及具體罪證。
二、曆史應用特征
三、詞源演變 “劾”字從“力”部,原指依法審理(《說文解字》),後衍生出檢舉揭發義項;“狀”指正式公文。二字組合完整呈現了通過法定文書程式進行檢舉的語義内涵。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見使用,主要作為曆史法律術語存在于文獻研究中。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曆史案例,可查閱《唐會要》《宋刑統》等法制史料。
劾狀(hé zhuàng)是一個中文詞語,意思是指對官員進行指責和控告的文件,并要求對其進行懲罰或罷免。這個詞常常用于描述一種官方文件,在古代被用于揭發官員的不法行為。
劾字由兩個部首組成:力部(力)和言部(言)。它的總筆畫數為7。
劾狀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政治體制。在官員出任職務時,會有人監察其行為并對不當行為進行控告。這些控告通常以文件的形式提交給上級官員或皇帝,稱為劾狀。
劾字的繁體形式為「劾」,由部首力和言組成。
古代漢字的書寫形式和現代有所不同。劾字在古時候的寫法為「訸」,由兩個獨體字組成。後來經過了演變和簡化,變為了現在的「劾」。
1. 他提交了一份劾狀,要求對市長進行調查。
2. 這位官員因為受到了數起劾狀的控告,最終被罷免了職務。
1. 劾責:指責和控告某人的行為。
2. 劾彈:用來對官員進行指責和控告的文件。
3. 劾罷:罷免某人的職務,并對其進行懲罰。
1. 指責:對某人的行為進行申斥和批評。
2. 控告:向法院或相關機構提出一個人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指控。
1. 表彰:對某人的優秀行為進行贊揚和獎勵。
2. 稱贊:對某人表現出色或取得成就時表示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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