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m a partnership] 共同;一起
合夥幹
亦作“ 合火 ”。亦作“ 合夥 ”。 1.結成一夥。謂兩人或兩人以上合資經營生産、貿易等事業,或合力作同一目的的事。 元 無名氏 《盆兒鬼》楔子:“本意尋個相識,合火去做買賣。” 明 唐順之 《牌》:“又聞 廟灣 一帶仍有賊船,若兩賊合夥,害不可言。” 清 沉複 《浮生六記·浪遊記快》:“餘有姑丈 袁萬九 ,在 盤溪 之 仙人塘 作釀酒生涯。餘與 施心畊 附資合夥。”《文彙報》1986.6.14:“有人說六必居原來是六個人合夥開的一家小酒店。”
(2).合在一塊兒。 葉聖陶 《潘先生在難中》:“ 潘先生 也把衣包放在那邊的牆角,與三位的東西合夥。”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過共同協議,以共同出資、經營、收益、風險承擔為基礎形成的營利性組織或合作關系。其核心在于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經濟活動并共享利益、共擔風險。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律定義
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則包含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和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廣義與狹義
共同參與
合夥人需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并對外承擔風險。
舉例:兩人合開餐館,一方出資,另一方管理,利潤共享,虧損共擔。
協議基礎
合夥關系成立的前提是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書面協議更利于減少糾紛。
非法人組織屬性
合夥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可作為獨立實體參與經濟活動。
普通合夥
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常見于中小企業。
特殊普通合夥
適用于專業服務機構(如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根據過錯程度區分。
有限合夥
由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和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組成,多見于風險投資。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閱《合夥企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合夥是指兩個或更多個人通過籤署合夥協議共同經營一個企業或從事一項事業。合夥關系可以包括各方共同分享利潤與風險,并共同承擔企業的債務和責任。
《合夥》這個詞的拆分部首是合(口)和衆(人)。
它的總筆畫數為8畫。
《合夥》這個詞源自于古代漢字。
繁體字“合夥”多用于傳統文化中,例如台灣、香港等地。
在古代,《合夥》這個詞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大緻可以分為“合夥”或者“夥衆”等寫法。
1. 他們決定合夥開一家餐館。
2. 他們合夥做生意,成為了很成功的商人。
合作、合約、合資、合法等。
合資、合作、結伴、合為一體等。
獨立、自主、分割、單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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