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m a partnership] 共同;一起
合夥幹
亦作“ 合火 ”。亦作“ 合夥 ”。 1.結成一夥。謂兩人或兩人以上合資經營生産、貿易等事業,或合力作同一目的的事。 元 無名氏 《盆兒鬼》楔子:“本意尋個相識,合火去做買賣。” 明 唐順之 《牌》:“又聞 廟灣 一帶仍有賊船,若兩賊合夥,害不可言。” 清 沉複 《浮生六記·浪遊記快》:“餘有姑丈 袁萬九 ,在 盤溪 之 仙人塘 作釀酒生涯。餘與 施心畊 附資合夥。”《文彙報》1986.6.14:“有人說六必居原來是六個人合夥開的一家小酒店。”
(2).合在一塊兒。 葉聖陶 《潘先生在難中》:“ 潘先生 也把衣包放在那邊的牆角,與三位的東西合夥。”
"合夥"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與經濟雙重屬性的複合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合夥"指兩人或多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經濟合作形式。其核心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法律層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這種法律關系強調合夥人之間的平等地位,要求書面協議明确出資方式、利潤分配、債務承擔等要素。
二、日常語用層面
《辭海》(第七版)補充解釋為"基于信任關系建立的合作共同體",常見于個體工商戶、專業服務團隊等組織形式。其典型特征包括:共同出資購置生産資料(如農村合夥購置農機具)、協同參與經營管理(如合夥開辦診所)、按約定比例分配收益。
三、特殊形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界定了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差異:前者要求全體合夥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允許部分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擔責。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交易安全,又促進投資積極性。
該詞在實際使用中常與"經營""企業""協議"等詞彙搭配,如"合夥經營""解除合夥關系"。需要注意的是,現代法律語境下,合夥已從傳統的口頭約定發展為要求書面契約的規範組織形式。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過共同協議,以共同出資、經營、收益、風險承擔為基礎形成的營利性組織或合作關系。其核心在于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經濟活動并共享利益、共擔風險。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律定義
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則包含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和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廣義與狹義
共同參與
合夥人需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并對外承擔風險。
舉例:兩人合開餐館,一方出資,另一方管理,利潤共享,虧損共擔。
協議基礎
合夥關系成立的前提是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書面協議更利于減少糾紛。
非法人組織屬性
合夥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可作為獨立實體參與經濟活動。
普通合夥
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常見于中小企業。
特殊普通合夥
適用于專業服務機構(如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根據過錯程度區分。
有限合夥
由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和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組成,多見于風險投資。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閱《合夥企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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