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傭仆人。 唐 韓愈 《上考功崔虞部書》:“無僦屋賃僕之資,無緼袍糲食之給。”
賃仆是由“賃”與“仆”組合而成的曆史詞彙,指古代通過租賃或雇傭方式獲取仆役的行為制度。其中“賃”本義為租借、雇傭,如《說文解字》釋為“賃,庸也”;“仆”則指侍從、雜役,如《周禮》記載“仆,侍從于尊者之名”。兩者合稱多用于唐宋時期,特指契約化的仆役雇傭關系。
該詞最早見于敦煌文書《唐天寶年間雇工契》,記載了雇主與賃仆之間“月酬絹叁丈,麥粟各一石”的雇傭條款。宋代《夷堅志》中“凡賃仆須立契為憑”的記述,印證了當時已形成書面契約制度。明清時期隨着奴仆制度的演變,該詞逐漸被“雇工”“長隨”等稱謂替代,但仍可見于《醒世姻緣傳》等白話小說對市井雇傭關系的描寫。
“賃仆”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最早見于唐代韓愈的《上考功崔虞部書》:“無僦屋賃僕之資,無緼袍糲食之給。”,描述了作者因貧困無力承擔雇傭仆人的費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背景,可參考唐代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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