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m a partnership] 共同;一起
合伙干
亦作“ 合火 ”。亦作“ 合伙 ”。 1.结成一伙。谓两人或两人以上合资经营生产、贸易等事业,或合力作同一目的的事。 元 无名氏 《盆儿鬼》楔子:“本意寻个相识,合火去做买卖。” 明 唐顺之 《牌》:“又闻 庙湾 一带仍有贼船,若两贼合伙,害不可言。” 清 沉复 《浮生六记·浪游记快》:“余有姑丈 袁万九 ,在 盘溪 之 仙人塘 作酿酒生涯。余与 施心畊 附资合伙。”《文汇报》1986.6.14:“有人说六必居原来是六个人合伙开的一家小酒店。”
(2).合在一块儿。 叶圣陶 《潘先生在难中》:“ 潘先生 也把衣包放在那边的墙角,与三位的东西合伙。”
"合伙"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法律与经济双重属性的复合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定义,"合伙"指两人或多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经济合作形式。其核心内涵可从三方面解析:
一、法律层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种法律关系强调合伙人之间的平等地位,要求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等要素。
二、日常语用层面
《辞海》(第七版)补充解释为"基于信任关系建立的合作共同体",常见于个体工商户、专业服务团队等组织形式。其典型特征包括:共同出资购置生产资料(如农村合伙购置农机具)、协同参与经营管理(如合伙开办诊所)、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三、特殊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界定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差异:前者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允许部分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担责。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交易安全,又促进投资积极性。
该词在实际使用中常与"经营""企业""协议"等词汇搭配,如"合伙经营""解除合伙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现代法律语境下,合伙已从传统的口头约定发展为要求书面契约的规范组织形式。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共同协议,以共同出资、经营、收益、风险承担为基础形成的营利性组织或合作关系。其核心在于合作各方共同参与经济活动并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以下是详细解析:
法律定义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则包含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广义与狭义
共同参与
合伙人需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并对外承担风险。
举例:两人合开餐馆,一方出资,另一方管理,利润共享,亏损共担。
协议基础
合伙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更利于减少纠纷。
非法人组织属性
合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作为独立实体参与经济活动。
普通合伙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常见于中小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
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区分。
有限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组成,多见于风险投资。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参考,可查阅《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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