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law of state]∶國家的法令
(2) [public law]∶資産階級法學中指與國家利益有關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等。區别于“私法”
(1).猶國法。《管子·任法》:“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韓非子·有度》:“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宋 王安石 《尚書度支員外郎郭公墓志銘》:“公至,即得其妄,窮而徙之,由此無敢犯公法。”
(2).指國際法。調整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關系準則的總稱。 清 薛福成 《通籌南洋各島添設領事官保護華民疏》:“當今辦文照會 英國 *********,援照公法及各國常例。” 鄭觀應 《盛世危言·公法》:“公法者,萬國之大和約也。”
(3).資産階級法學中指與國家利益有關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等。區别于“私法”。
公法是法律體系中調整國家與公民、國家機關之間權力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總稱。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公法主要指"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與私法形成對應關系。
從法學理論角度分析,公法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現代公法理論強調"控權與授權相統一"原則,既賦予國家機關必要職權,又通過司法審查、行政複議等制度防止權力濫用。這種平衡機制在《行政處罰法》修訂過程中得到充分體現,确立了處罰法定、程式正當等基本原則(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法律釋義專欄)。
公法是指以調整公權力關系、維護公共利益為核心的法律規範總稱,其核心在于規範國家機構與個人或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公法主要涉及國家權力的配置與運行,其調整對象包括國家機構之間、國家與公民或組織之間的關系。它強調對公權力的限制和監督,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實現。
調整範圍
主要法律分支
包括憲法(規定國家根本制度)、行政法(規範政府行為)、刑法(懲治犯罪)等。
與私法的區别
以“權力法定”為原則,強調對公權力的約束,防止權力濫用。例如,行政法通過程式規定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權。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公法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承擔着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重要職能。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憲法、行政訴訟法等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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