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和雇 ”。《續資治通鑒·宋孝宗淳熙九年》:“﹝三月﹞甲申, 金 主諭戶部:‘今歲行幸 山後 所須,并不得取之民間;即所用人夫,并以官錢和僱。’”
古代官府出價雇用人力。 唐 魏徵 《十漸疏》:“雜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輩,上番多别驅使。” 宋 蘇轍 《論雇河夫不便劄子》:“兼訪聞 河 上人夫亦自難得,名為和雇,實多抑配。”《元史·世祖紀十三》:“近制,和雇、和買不及軍家,今一切與民同。”
“和雇”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的特殊概念,指官府通過協商支付報酬的形式雇傭民力或物資,區别于強制性的徭役征調。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後逐漸成為宋元時期重要的財政手段。
從詞義結構分析,“和”字強調雙方平等協商的契約關系,“雇”則指有償使用勞動力或資源的行為。據《唐六典》記載,和雇需遵循“市價為準,兩廂情願”的原則,主要用于官辦工程、運輸等領域。
該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存在雙重性:一方面具有減少民怨、調節勞動力的進步意義;另一方面常因官吏腐敗演變為變相攤派,明代丘濬在《大學衍義補》中批判其“名為和雇,實同科斂”的異化現象。現代漢語中,“和雇”作為曆史術語保留在專業研究領域,常與“和籴”“和買”等制度并列讨論。
“和雇”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官府雇傭制度,其含義和特點可綜合曆史文獻及權威資料解釋如下:
“和雇”指古代官府以支付報酬的形式雇用民間人力或工匠,主要用于勞役、工程等官方需求。該制度在唐宋時期較為常見,名義上強調雙方自願協商(“和”),但實際操作中常帶有強制性。
名義與實際的差異
雖稱為“和雇”(即雙方議價雇傭),但宋代蘇轍指出“名為和雇,實多抑配”,說明官府常以低價強制征用勞力,存在名實不符的現象。
應用範圍
主要用于大型工程或特殊項目,如唐代魏徵提及的“雜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指官府在工匠非服役期繼續雇傭其勞作;元代文獻也記載“和雇、和買不及軍家”,表明制度覆蓋民戶。
現代非學術語境中,偶見将“和雇”拆解為“和諧雇傭”,強調合作共赢的雇傭關系。但此解釋缺乏曆史依據,屬于現代人對詞語的再解讀。
建議進一步查閱《續資治通鑒》《十漸疏》等原始文獻,或參考權威曆史詞典獲取更詳細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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