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露隱蔽的壞人壞事。《後漢書·法雄傳》:“善政事,好發擿姦伏,盜賊稀發,吏人畏愛之。”《資治通鑒·漢和帝元興元年》:“ 雒陽 令 廣漢 王渙 ,居身平正,能以明察發擿姦伏,外行猛政,内懷慈仁。”
發擿奸伏(fā tī jiān fú)是漢語中具有司法監察色彩的成語,字面意為揭發隱秘的奸邪行為與潛伏的惡事。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酷吏列傳》,記載東漢洛陽令王渙"又能以谲數發擿奸伏",指其善于用計策揭露隱秘案件。
從構詞法分析:"發"含揭露、顯現之意,《說文解字》釋為"射發也",引申為揭露;"擿"通"擿",指揭發;"奸"指奸邪不法者;"伏"指潛藏之事,《康熙字典》引《正韻》注"匿藏也"。四字組合強化了司法領域揭弊查惡的動态過程。
在司法實踐中,該成語特指三種能力:其一明察罪證,如《折獄龜鑒》載唐代禦史通過比對文牍發現篡改痕迹;其二洞察隱情,《棠陰比事》記宋代法官從異常哭喪聲中發現謀殺案;其三破解僞證,《洗冤集錄》強調通過勘驗技術辨别僞裝傷情。
現代法治語境下,該成語引申為兩重含義:就司法者而言,指運用專業能力與科技手段偵破疑難案件;就監督機制而言,喻指監察制度對隱蔽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關于問題線索處置的條款設計。
權威文獻中,《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為"揭露隱蔽的邪惡",列為司法成語;《中國成語大辭典》标注其出自《後漢書》,屬四字司法術語;北京大學《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指出該詞體現古代司法智慧,常與"明察秋毫"等詞構成語義關聯。
“發擿奸伏”是一個成語,其核心含義為揭發隱藏的壞人壞事,形容治理政事精明或洞察力強。以下是詳細解釋:
這一成語既承載古代吏治智慧,也適用于現代社會治理,核心在于對隱蔽惡行的揭露與治理的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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