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和雇 ”。《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九年》:“﹝三月﹞甲申, 金 主諭户部:‘今岁行幸 山后 所须,并不得取之民间;即所用人夫,并以官钱和僱。’”
古代官府出价雇用人力。 唐 魏徵 《十渐疏》:“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辈,上番多别驱使。” 宋 苏辙 《论雇河夫不便札子》:“兼访闻 河 上人夫亦自难得,名为和雇,实多抑配。”《元史·世祖纪十三》:“近制,和雇、和买不及军家,今一切与民同。”
“和雇”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中的特殊概念,指官府通过协商支付报酬的形式雇佣民力或物资,区别于强制性的徭役征调。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后逐渐成为宋元时期重要的财政手段。
从词义结构分析,“和”字强调双方平等协商的契约关系,“雇”则指有偿使用劳动力或资源的行为。据《唐六典》记载,和雇需遵循“市价为准,两厢情愿”的原则,主要用于官办工程、运输等领域。
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双重性:一方面具有减少民怨、调节劳动力的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常因官吏腐败演变为变相摊派,明代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批判其“名为和雇,实同科敛”的异化现象。现代汉语中,“和雇”作为历史术语保留在专业研究领域,常与“和籴”“和买”等制度并列讨论。
“和雇”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府雇佣制度,其含义和特点可综合历史文献及权威资料解释如下:
“和雇”指古代官府以支付报酬的形式雇用民间人力或工匠,主要用于劳役、工程等官方需求。该制度在唐宋时期较为常见,名义上强调双方自愿协商(“和”),但实际操作中常带有强制性。
名义与实际的差异
虽称为“和雇”(即双方议价雇佣),但宋代苏辙指出“名为和雇,实多抑配”,说明官府常以低价强制征用劳力,存在名实不符的现象。
应用范围
主要用于大型工程或特殊项目,如唐代魏徵提及的“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指官府在工匠非服役期继续雇佣其劳作;元代文献也记载“和雇、和买不及军家”,表明制度覆盖民户。
现代非学术语境中,偶见将“和雇”拆解为“和谐雇佣”,强调合作共赢的雇佣关系。但此解释缺乏历史依据,属于现代人对词语的再解读。
建议进一步查阅《续资治通鉴》《十渐疏》等原始文献,或参考权威历史词典获取更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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