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樂辦理喪事。 唐 段成式 《酉陽雜俎·屍穸》:“世人死者有作伎樂,名為樂喪。”
“樂喪”是漢語中較為特殊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和文化背景分析。從構詞角度,“樂”指代音樂或快樂,“喪”指喪葬禮儀,二者組合形成矛盾修辭,特指中國古代葬禮中“以樂緻哀”的獨特儀軌。
根據《周禮·春官》記載,周代禮制已出現“樂喪”儀式的雛形,規定不同等級貴族葬禮應配置相應規格的樂舞。漢代經學家鄭玄在《三禮注》中闡釋:“樂喪者,哀而不傷,以節哀也”,強調其調節情感的社會功能。唐代《通典·禮典》詳細記載了五品以上官員葬禮的樂懸制度,規定“挽歌二部,各六十四人”的配置标準。
該詞包含雙重語義維度:
現代方言調查顯示,閩南語區仍保留“做功德”等樂喪遺俗,學者認為這是古代樂喪文化的活态傳承。詞義演變反映中國文化對生死觀的獨特诠釋,具有重要的民俗學研究價值。
“樂喪”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其解釋需結合古籍與現代語境分析:
舉樂辦理喪事:指在喪葬儀式中演奏音樂的行為。這一用法最早見于唐代段成式《酉陽雜俎·屍穸》的記載:“世人死者有作伎樂,名為樂喪”,說明古代存在以音樂送葬的習俗。
矛盾情感表達:現代語境中,“樂”與“喪”組合形成情感悖論,可引申為“在悲傷情境中表現樂觀”的複雜心态(如困境中的幽默态度),但這種用法缺乏古籍依據。
建議在正式文獻中采用古籍記載的本義,日常交流若使用引申義需注意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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