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舉時代士人因犯法革去功名,後由于申辯而得以恢複,謂之“辨復”。辨,通“ 辯 ”。 明 沉德符 《野獲編·鬼怪·奇鬼》:“ 吳 士 曹蕃 ,以禮經魁丁酉京兆,為座師 焦太史 所累被罰,來京辨復。”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神女》:“家中田産蕩盡,而衣巾革褫,冀其可以辨復,於是攜囊入郡。”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書癡》:“ 郎 既釋,遠求父門人書,得從辨復。是年秋捷,次年舉進士。”
辨複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主要出現在古代科舉與職官制度語境中,其核心含義為通過申辯或審查程式恢複原有的資格、身份或權利。以下從權威詞典及文獻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指因故被取消科舉資格(如生員身份)或革除官職者,通過正式申訴或官府審查,證明自身清白或符合條件後,重新獲得原有功名、學籍或官職的行為。
例證:
“生員被黜革者,許具呈辯複。審實,準複學。”(《清史稿·選舉志》)
科舉制度中的辨複
明清時期,生員(秀才)若因涉案、品行不端等被革除功名,可向學政(省級教育主管)提交申訴材料(“具呈”),經核查屬實後恢複學籍。此過程需提供證人、文書等證據,屬官方複核程式 。
依據:《明會典·禮部·學校》載:“生員犯事黜退者,非實犯奸盜、詐僞,準辨複。”
職官體系中的辨複
官員因彈劾、失職等被罷免後,經吏部審查或自行申辯,證實處理不當或情節輕微時,可恢複原職或改任他職。
例:《清實錄·康熙朝》載:“原任巡撫王新命,辨複得實,着補授河道總督。”
二字組合強調通過辯白實現身份複原,隱含程式正義與制度救濟色彩 。
“辨複:申辯而得以恢複。多指科舉時代生員等因故被革除功名,經申辯後恢複。”
“辨複為明代科舉糾錯機制,生員蒙冤被黜者可申訴學官複審。”
在學術研究中,該詞偶用于描述通過法律或行政程式恢複被剝奪權益的曆史案例,但已不作為現代漢語常用詞彙 。
參考資料:
“辨複”是古代科舉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歸納如下:
基本詞義
“辨複”指科舉時代士人因犯法被革除功名後,通過申辯恢複原有身份的過程。其中“辨”通“辯”,即申辯之意。
制度背景
文獻例證
曆史意義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對士人權益的有限保障機制,允許通過合法途徑申訴冤屈,但實際操作中多依賴官員裁量,成功率受社會關系和案情影響較大。
如需進一步考證文獻細節,可查閱《野獲編》《聊齋志異》等古籍原文,或參考漢典、百度百科等來源(如)。
白玉鸾碑帖标冠碧靛子愊億常居大隱蠹編方賄風綴高标個人混合泳葛天蚼蟓佹辭黉序狐鬼火飯家林骥馬驚豗靳秘金璿寄帑慨發控名責實狂人寬忍浪沫老到老拳磊落轶蕩籬栅路馬密機木植漆城群龍壤流讪黜生死肉骨神照世好霜情熟論順坡下驢送元二使安西唐王叟叟瑣吏天食填衛外鎮完補王宮網罟瓦罂穩紮穩打相援小心謹慎躧高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