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乐办理丧事。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尸穸》:“世人死者有作伎乐,名为乐丧。”
“乐丧”是汉语中较为特殊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构词法和文化背景分析。从构词角度,“乐”指代音乐或快乐,“丧”指丧葬礼仪,二者组合形成矛盾修辞,特指中国古代葬礼中“以乐致哀”的独特仪轨。
根据《周礼·春官》记载,周代礼制已出现“乐丧”仪式的雏形,规定不同等级贵族葬礼应配置相应规格的乐舞。汉代经学家郑玄在《三礼注》中阐释:“乐丧者,哀而不伤,以节哀也”,强调其调节情感的社会功能。唐代《通典·礼典》详细记载了五品以上官员葬礼的乐悬制度,规定“挽歌二部,各六十四人”的配置标准。
该词包含双重语义维度:
现代方言调查显示,闽南语区仍保留“做功德”等乐丧遗俗,学者认为这是古代乐丧文化的活态传承。词义演变反映中国文化对生死观的独特诠释,具有重要的民俗学研究价值。
“乐丧”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其解释需结合古籍与现代语境分析:
举乐办理丧事:指在丧葬仪式中演奏音乐的行为。这一用法最早见于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尸穸》的记载:“世人死者有作伎乐,名为乐丧”,说明古代存在以音乐送葬的习俗。
矛盾情感表达:现代语境中,“乐”与“丧”组合形成情感悖论,可引申为“在悲伤情境中表现乐观”的复杂心态(如困境中的幽默态度),但这种用法缺乏古籍依据。
建议在正式文献中采用古籍记载的本义,日常交流若使用引申义需注意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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